立法會七題:政府採取措施加強承建商的遴選

以下是署理工務局局長郭家強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內地註冊的"中國廣東水利水電工程發展有限公司"(“中國廣東水利”)與“香港廣東水利水電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香港廣東水利”)屬母子公司關係;雖然子公司香港廣東水利並非當局認可承建商,卻有母公司的批文,可承辦特區政府多項公共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未被列入《認可公共工程承辦商名冊》的香港廣東水利可簽署合約,承辦多項公共工程;

(二) 鑒於子公司香港廣東水利申請自動清盤,當局向其內地母公司中國廣東水利追討因有關工程未能完成而引致的損失的進展為何;

(三) 目前有多少項原先由香港廣東水利負責的公共工程需重新招標,請列出各項工程的詳細資料,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預計延誤時間、工程延誤引致的額外費用,以及新承辦商名稱;及

(四) 政府吸取了是次事件的經驗後,在日後作出檢討時,會否制定新的規定及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中國廣東水利於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為《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獲准競投海港、道路及渠務、地盤平整及水務工程的承建商。中國廣東水利委任了香港廣東水利作為該公司在香港的認可代表,負責簽立以期履行這些合約。在一九八二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該承建商共投得25份合約,其中21份合約都圓滿完成,表現令人滿意,其餘4份合約則因為該承建商表現差劣而在二零零一年被政府收回。

(二) 有關香港廣東水利的強制清盤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對於追討因收回合約而引致的損失,政府現正研究各有關方案。

(三) 目前有四份與中國廣東水利的公共工程合約需重新招標,合約詳情載於附件。

(四) 我們汲取某些承建商在以往合約中表現差劣的經驗,已在最近完成一項檢討以收緊對公共承建商的管制。這些措施現正逐漸推行並包括下列各項。

我們已收緊承建商在申請納入認可名冊和保留資格所需符合的財務準則。如承建商未能符合財務準則,當局便會採取規管行動。這些準則包括:

(i) 在推薦標書之前,會先進行利潤趨勢分析;

(ii) 在保留列入認可名冊的資格方面,提高承建商須達到的資本要求;及

(iii) 除了每年提交的審計帳目和管理帳目,還要求承建商提交額外資料,以供查核之用。

為了加強遴選承建商和評審標書,我們會在今年稍後開始採用新評分制評審標書。新評分制會計及承建商的投標價格和施工質素,包括承建商以往的表現。這措施可鼓勵承建商妥善完成合約工程。

我們已縮短向表現欠佳的承建商採取規管行動的時間︰承建商如在同一份合約中連續兩次接獲劣等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便會被暫時取消投標資格,而根據先前的規定,承建商要連續三次接獲劣等報告,才會被暫時取消投標資格。

我們會定期檢討承建商管理制度,並探討有哪些範疇須予改善,如有需要,會訂立進一步的規定和推行額外措施,以收緊對承建商的管制和確保工程順利推展。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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