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公路上方向指示標誌標準的檢討預期在九月前完成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及署理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快速公路和主幹路設置交通標誌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

(一) 為這些交通標誌安裝照明系統,使駕駛者在晚間能清楚看見該等標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加大車速限制交通標誌的面積;及

(三) 在每條快速公路和主幹路出、入口前一段道路,裝設指示方向的交通標誌,以便駕駛者預早選擇行車線?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運輸署發出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所有高架標誌、以及所有在主要公路的路旁最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都必須由相關的照明設施直接照明。為確保這些標誌符合上述規定,而照明度亦足以讓駕車人士在晚間從遠處也清晰可見,機電工程署在二零零一年進行了一項全港調查,該署現正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更新工程。

  至於其他限制性和警告交通標誌,雖然目前沒有裝設照明系統,但由於這類交通標誌不會裝設在高於地面2.3米的水平,而且採用了標準反光物料,因此,在車頭大燈反射下,從遠處也清晰可見,效果大致上都很理想,並且與大多數先進國家的做法一致。

  就車速限制交通標誌而言,由於香港採用了十進制已有十多年,駕車人士對此已相當熟悉。因此,由二零零零年起,我們已把“公里/每小時”這幾個字刪去,以便放大標誌上的車速限制數字,讓駕車人士在較遠的位置都能看見這些數字。

  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當局須在所有主幹路、快速公路、主要幹路和郊區主要道路的路口,設置三種方向指示標誌,包括方向指示標誌、最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方向指示標誌是設於分流車道入口或接近分流車道處,最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是設於減速車道入口或進入分流車道之前200至300米的位置,至於預告路線指示標誌,則是設於減速車道入口前500米,或設在最後預告路線指示標誌前500米的位置。雖然現行設置方向指示標誌的安排已能為駕車人士提供清晰指引,但我們仍會繼續檢討有關準則,以期作出改善。在這方面,我們正全面檢討方向指示標誌的標準,有關檢討預期在二零零二年九月或之前完成。

  此外,為協助駕車人士在快速公路上選擇正確的出口,前往目的地,我們計劃設置新交通標誌,標明公路出口編號。我們現正在凹頭至西區海底隧道的一段三號幹線設置這些交通標誌,以進行一項十二個月的快速公路出口編號試驗計劃,以便評估該標誌的成效。如效果理想,我們會在全港所有快速公路,設置出口編號標誌。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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