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政府嚴格遵守國際公約保護野生動植物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署理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是世界上主要的魚翅貿易市場,並估計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交易在香港進行。有關貿易被指迫使部分鯊魚品種瀕臨被滅絕。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此問題的嚴重程度;及

(二)有否計劃解決此問題;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一)據我們所得資料,現時並沒有完整的科學數據可以確立與魚翅貿易有關的獵鯊活動,對不同品種的鯊魚數目及其生長情況的影響。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

(二)為了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香港特區政府透過制定及執行《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嚴格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這項國際公約,是國際社會為了確保貿易不會對瀕危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構成威脅而訂立。公約規定所有載列於其附錄的物種的進出口必須受到許可證管制,各附錄詳情如下:

附錄I

高度瀕危並瀕臨絕種的物種:有關物種只可在某些指定情況下,並須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轉口)及進口許可證,才可在國際上買賣。

附錄II

在沒有貿易管制下便可能瀕臨絕種的物種:買賣這類物種必須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轉口)許可證。

附錄III

任何公約締約地方認定需要受到保護,以免因國際貿易而遭受過度捕捉或採伐的物種:從有關締約地方出口這些物種必須取得有效的出口(或轉口)許可證。

現時鯊魚品種中只有姥鯊和大白鯊的貿易受到公約規管,它們均列於附錄III內。

根據條例,凡進口、出口或管有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都必須按規定預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有關許可證。現時姥鯊已列入條例的管制範圍之內。我們將於稍後修訂條例,把大白鯊也列入管制範圍之內。日後公約如果對其他鯊魚品種的貿易進行規管,我們亦會對條例作出相應修訂。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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