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政府對重鋪路面工程監察足夠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富華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沙田海兩岸(特別是錦泰苑、污水處理廠及馬料水碼頭一帶)的單車徑及行人路,時常進行掘路工程,對踏單車人士及附近居民帶來諸多不便。此外,工程完成後重鋪的路面,經常出現凹凸不平及積水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意外成因分類列出在過去3年,每年於上述地點發生的涉及踏單車人士的交通意外數目,以及所引致的傷亡人數;

(二) 過去3年,於上述地點進行的每項掘路工程的開始日期、竣工日期、審批工程的政府部門和負責掘路工程的公用事業機構;

(三) 有否評估政府部門監察重鋪路面工程和驗收經重鋪路面的工作是否足夠;若評估結果為足夠,為甚麼仍會出現路面凹凸不平的現象;及

(四) 現時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審批和監督於上述地點進行的掘路工程,以及驗收經重鋪的路面等工作;當局會否檢討有關工作的分工,並改由一個部門負責有關工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附件1按意外成因分類列出在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和二零零一年,每年在吐露港沿岸單車徑發生涉及騎單車人士的交通意外及其引致傷亡的統計。

(二) 過去三年,吐露港沿岸有三段單車徑曾進行挖掘工程,即近錦泰苑的一段、沙田污水處理廠至馬料水公眾碼頭的一段,以及馬料水公眾碼頭至元洲仔交匯處的一段。附件2臚列每項挖掘工程的開始和竣工日期,以及負責審批公用事業機構所提出的挖掘工程申請的政府部門。

(三) 我們認為政府在監察及驗收重鋪路面工程所做的工作,已屬足夠。不論是向公用事業機構發出的挖掘准許證或是判予承建商的政府工程合約,都訂有條件,規定重鋪路面工程須嚴格地按照政府指定的規格進行。若發現工程有欠妥善,政府部門可根據這些挖掘准許證和合約條件,要求公用事業機構和承建商重新進行鋪路面工程。

(四) 就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三個地點而言,負責審批和監察挖掘工程和驗收經重鋪的路面的政府部門,載於附件2。不論工程項目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公用事業機構及承建商所重鋪的路面,須符合一套適用於所有工程項目的規格。我們相信現行的安排可達至重要目標,為公眾提供安全及優質的道路。

附件1 - 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及二零零一年於吐露港沿岸單車徑發生涉及騎單車人士的交通意外數目只有繁體中文版

附件2 - 過去三年在吐露港沿岸單車徑進行的挖掘工程只有繁體中文版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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