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為偏遠地區居民提供公共設施的準則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勞永樂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以何準則決定向偏遠地區的居民提供自來水、行人路和街燈照明等公共設施;及

(二) 有何措施確保有關設施不會破壞郊野地區的自然環境和景觀?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決定為偏遠地區居民提供公共設施的準則,概述如下:

  通道/行人路

  有關在偏遠地區闢設通道/行人路的要求,通常由運輸署/民政事務總署按個別情況處理。是否有需要在偏遠地區建造新的通道/行人路,主要視乎將該地區連接到公路的現有鄉村通道的情況而定。假如現有通道能應付目前的需要,政府可能只須略加改善便可。假如有需要建造新的通道/行人路,我們便須根據觀察到/預計的車輛和行人流量並考慮公眾安全的因素,審理有關的要求。其他考慮因素包括申請的性質和涉及的範圍、受惠人數,以及是否有足夠資源可用。此外,我們也會根據原有的地理環境限制、對環境的影響和收地的需要,評估工程是否可行。

  鄉村照明

  政府每年都會在諮詢鄉村的村代表後,擬訂為偏遠地區鄉村提供照明的建議,並把建議呈交公共照明審核委員會批核。審核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會優先批准為受惠住戶數目最多的鄉村提供照明。受惠人數固然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審核委員會也會充分顧及公眾安全。

  供水

  水務署與民政事務總署商議後,已擬備了一份清單,臚列該署擬經水錶供水的偏遠鄉村。水務署為這些鄉村制訂供水計劃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當地的水源是否可靠、水源是否受污染、衞生情況、鄉村與現有配水系統的相對位置及工程可行性等。該署也會考慮進行工程項目的理據、經濟效益及資源上的限制。

(二) 政府在每個工程項目的策劃階段都會確定該工程對郊野和環境影響的問題,以期在工程設計方面減輕這些影響。當局會在適當情況下徵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環境保護署等部門的意見,並在合約中加入有關條文,以防止承建商破壞自然環境。政府會嚴格進行工地監管,確保承建商遵守這些條文。假如工程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的指定工程項目,工程倡議人須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以及申領所需的環境許可證。

  至於在郊野公園範圍內進行的工程項目,工程倡議人須取得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書面同意。管理局在考慮建議發展計劃時,會評估計劃對郊野公園可能造成的生態、視覺和景觀影響,並會按需要諮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或其轄下的郊野公園委員會。

  管理局在給予同意時,也可能施加有關在郊野公園內進行工程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規定工程倡議人須採取緩解措施(例如保護樹木和行人路)、保持工地整潔,採用指定的建築物顏色,以及進行修復及環境美化工程等,以確保在工程完成後,所有受侵擾的天然地面或植物都回復原狀,而郊遊徑或郊野公園設施所受的損壞也可修妥。漁護署會密切監察在郊野公園內進行的工程;如發現任何違規情況,即會通知有關的倡議人,並要求他予以糾正。如倡議人拒絕糾正任何違規情況,管理局也可飭令他暫停施工或採取檢控行動。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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