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將於二月十九日向立法會提交《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把公共工程項目施工前的籌劃時間縮短約六至九個月。

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四日)說:「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把政府工務部門調解對公共工程計劃的反對意見的期限由現時的九個月縮短至四個月。」

發言人說:「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把行政長官可批准延長調解反對意見的期限由現時的最多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

他續說:「同時,市民提出反對意見的期限,由現時從刋憲當日起計的兩個月縮短至一個月。」

有關《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的建議修訂條文亦適用於根據《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刊憲的排污設備計劃。

發言人強調,據經驗所得,調解反對意見的磋商工作通常在現時九個月期限中的最初幾個月進行。

他說:「即使縮短期限,市民應該仍有足夠時間就工程計劃提出反對意見,而當局也有足夠時間認真考慮他們的意見。」

發言人說:「工程計劃如能加快推行,市民便能更快感受到工程帶來的好處。」他續說,此外,我們並能夠早些創造與公共工程有關的就業機會。

他說:「這樣,政府就可更迅速地針對市民的需要,提供更佳的基礎建設,從而促進經濟。」

有關的條例草案會於星期五(二月七日)在憲報刊登。

二○○三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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