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只發中文)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二讀《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

由於市民日益期望政府加快進行公共工程項目以促進經濟發展及提供就業機會,政府認為有需要縮短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及《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處理市民提出反對意見的期限。

根據現行程序,除小型工程外,所有涉及填海、道路或排污設備工程的公共工程項目,須將工程建議刊登憲報,並讓市民在兩個月的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期限屆滿後,政府有九個月時間調解反對意見,而行政長官可以批准把這段調解期延長六個月。因此,在現行法例下,提出和調解反對意見的期限合共可長達十一至十七個月。

政府建議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和《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把市民提出反對意見的期限,由現時的兩個月縮短至一個月,並把調解反對意見的期限由最長九個月縮短至四個月。同時,我們建議把行政長官可批准延長調解反對意見的期限由現時的最多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根據《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第26條,《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的修訂將會自動適用於根據該規例刊憲的排污設備計劃。

為配合縮短提出及調解反對意見的期限,政府將採取行政措施,加強公共工程計劃的公眾諮詢和刊憲期間的通報工作。工務部門亦會設立工程項目督導小組,確保盡快調解反對意見,以及在預計反對意見難以在原定的四個月期限內完成調解時,就是否需要延長期限一事,徵詢反對者的意見。通過這些新措施及據過往調解反對意見的經驗,我們相信,即使縮短期限,市民仍有充份時間就工程計劃提出反對意見,而當局也有足夠時間認真考慮他們的意見。

建議的修訂法例會把公共工程項目施工前的籌劃期縮短約六至九個月。工程計劃如能加快推行,便可早些創造就業機會。此外,公共工程如能提早完成,市民便能更快享受到工程的益處。

主席女士,我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2003年前濱、海床及道路(修訂)條例草案》,謝謝。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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