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建築物高度限制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建築事務監督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批准了多少份建築圖則,而該等圖則在相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所訂明的准許最高建築物高度是只以米為單位表達,而並沒有提及香港主水平基準;以及關於該等圖則的下述資料:

(i)有關用作開始計算准許最高建築物高度的基準層的部門指引為何;及

(ii)該等圖則有否包括基準層以下的樓面可用面積;若包括,請列出每宗此等個案的街道地址、准許建築物用途、相關大綱圖訂明的准許最高建築物高度、獲批准建築物由基準層以上及以下開始計算的高度,以及若獲批准建築物的總高度(包括由基準層以上及以下開始計算的高度)超過相關大綱圖訂明的准許最高建築物高度,在第(i)項所述的指引中據以批准有關建築圖則的具體條件為何;及

(二)鑑於大綱圖審批過程涉及大量諮詢公眾的工作,政府有否計劃,規定任何擬議建築物的總高度超過相關大綱圖訂明的准許最高高度的建築方案,須在審批前以適當格式公開通報,以便將基準層的計算方式載於公共紀錄中?

答覆:

主席:

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所載的建築物高度限制,可以以層數、米或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多少米等方式來訂明。在決定應以什麼方式在大綱圖內訂明建築物高度限制時,當局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有關地區的特色、現時的建築物高度概況、城市設計政策、有關研究或評估(例如視覺影響評估和空氣流通評估)的結果,以及訂定限制的目的和大綱圖已准許或將會准許的發展密度。

在一些需要特別規劃考慮的情況下,例如保護山脊線/山峰及保留公眾景觀,高度限制通常會以香港主水平基準訂明,以清楚釐定建築物的絕對最高高度。當局近期檢討大綱圖時,多以香港主水平基準而不是米來訂明建築物高度限制,藉此訂定不同的高度級別,以達至梯級式高度外觀。

我就問題兩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在建築事務監督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所批核的建築圖則中,有125份建築圖則的地盤位於大綱圖內的地帶,是以米或米和層數表達最高建築物高度而並無提及香港主水平基準。

根據規劃署現行做法,在上述的個案中建築物高度是採用「平均地盤平整水平」而非「基準層」計算。「平均地盤平整水平」是業界普遍採用的詞彙。除非法定圖則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已平整可供發展地盤的平均水平,而建築物高度是從建築物座立的「平均地盤平整水平」計算至主天台水平為止。換句話說,不論樓面面積是在地面水平之上或之下,只要是位於「平均地盤平整水平」之上,便會被計入建築物高度。上述125份的建築圖則均沒有超出相關大綱圖或規劃許可所准許的最高建築物高度。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6(1)(d)和第16(1)(da)條,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批准抵觸有關大綱圖的規定的建築圖則。為協調處理程序,相關部門已設立中央處理機制,建築事務監督會於審批建築圖則的過程中,聯絡有關部門和徵詢規劃署的意見,以確保建築計劃符合有關大綱圖或規劃許可的規定及參數。鑑於在這監管制度下,建築圖則是根據法定大綱圖的發展管制而獲批准,故無須另行公布建築計劃作公眾諮詢。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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