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珀麗灣及馬灣公園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關於一個發展商在馬灣興建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珀麗灣及馬灣公園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發展商於一九九七年以當中有百分之98.7屬農地的土地換取珀麗灣地段,發展商當時原應就換地及更改土地用途支付多少補價,以及當局當時實際少收了多少補價及有關原因(請說明每個扣減項目的名稱和所涉金額);

(二)鑑於發展商獲准在珀麗灣地段的補價中扣減興建馬灣公園的費用,而發展商於二○○三年至二○○六年期間修訂了馬灣公園的設計,由設有機動遊戲的主題公園改為以「香港大自然」為主題,當局有沒有評估興建新設計的馬灣公園需要多少費用;如果興建費用有所減少,有沒有向發展商追收有關差額;如果沒有追收,原因是甚麼;及

(三)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就興建馬灣公園與發展商簽訂的協議的主要條款是甚麼;協議所載的發展要求當中,有哪些項目尚未展開或仍未完成及其原因,而現時的情況與協議所載的落差有多大;以及當局有何機制及如何監督發展商履行協議?

答覆:

主席女士:

珀麗灣位處馬灣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綜合發展區」地帶,是一個整體的綜合發展計劃。依據分區計劃大綱圖,在「綜合發展區」的土地範圍內進行發展,申請人須擬備一份總綱發展藍圖,交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核准。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珀麗灣地段是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按經城規會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以換地方式批予發展商,當時市值土地補價評估為61億5,559萬元,這已反映換地中涉及土地的價值,其中包括95,062平方米為發展商持有及交還政府的農地及屋地,及政府重批給予發展商的126,500平方米的珀麗灣地段。而從上述市值土地補價中所扣除的項目如下:

    項目
    ──
(i) 馬灣公園        8億363萬元
(ii)基建工程及興建    16億3,924萬元
    新鄉村發展區

(二)政府從珀麗灣地段的市值土地補價中已扣除8億363萬元作為發展馬灣公園(「公園」)的興建費用。發展商須按照核准的總綱發展藍圖興建馬灣公園,如因發展商對總綱發展藍圖作出修訂,或因為其他原因,致使發展公園的開支減少,則未支用的結餘款項及利息須歸還政府。

(三)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就興建馬灣公園與發展商簽訂的協議項目的主要發展條款包括:

(a)發展商分兩階段興建及發展公園,第一階段需在政府移交已騰空用作公園發展之用的土地予發展商後五年內完成。第二階段的發展由於需要待居於該地段上的村民和棚屋居民遷出後才能展開工程,故在協議項目內沒有設定完工日期;

(b)公園將發展為一個公眾康樂發展項目,包括娛樂設施、康樂設施、遊樂設施、購物及餐飲店舖、小食亭、廣告及經地政總署署長(「署長」)批准的商業設施;

(c)發展商須根據經批准的總綱發展藍圖發展公園,如欲修改已批准計劃,必須先得到署長批准;

(d)發展公園的費用及支出可在有關政府批出馬灣東北綜合發展區(即珀麗灣地段)或公園用地的地價中扣減;

(e)公園的發展費用及支出如因修改總綱發展藍圖或其他原因而減少,發展商須向政府支付先前在地價中扣減的款項的未支用的結餘款項和利息,但若支出增加,差額將由發展商負責;

(f)管理公園的公司有絕對權利及酌情權決定就有關公園的管理及/或公園的日常運作簽訂協議和批出牌照或租約,但有關協議不得轉讓公園的土地或相關的業權和權益;

(g)政府同意公園將以商業原則經營,但管理公園的公司須成立一項儲備金,並把扣除合理運作成本後的淨收益,撥入儲備金內,供維修、保養及改善公園之用。

發展商正以二○○三年至二○○六年獲城規會核准的總綱發展藍圖作為發展馬灣公園的藍本。馬灣公園分第一期及第二期,第一期共有三大設施,分別為「大自然公園」、「挪亞方舟」及「太陽館」,其中「大自然公園」已於二○○七年七月一日正式免費開放給市民使用;「挪亞方舟」預計可於二○○八年年底前落成;而「太陽館」的完工日期則要視乎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刊憲的修訂道路計劃進度而定。馬灣公園第二期旨在保留原有馬灣舊村風貌,並加以重新活化。由於需要待居於現址的村民及棚屋居民遷出後才能展開工程,故協議項目並沒有設定完工日期。

政府一直與發展商保持聯繫並進行工作會議以監督建築進度。另外,發展商亦按季向政府提交經核數師審核的工程費用賬目給政府審視。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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