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土地作露天貯物及港口後勤用途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關於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審批把土地作露天貯物及港口後勤用途的規劃許可申請,以及該類土地用途引致的環境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有申請人表示已按要求提交所需技術評估,但城規會以交通流量未合乎有關要求為理由否決其規劃許可申請,令申請人感到無所適從,政府是否知悉城規會採用甚麼準則評估有關地區的交通流量是否合乎要求,以及當中是不是包括涉及土地的面積和每小時的車輛流量;

(二) 政府會不會建議城規會把非指定地區土地臨時用作上述用途的規劃許可有效期,由現時的「不超過三年」延長至「不超過五年」或更長年期,以鼓勵露天貨倉經營者投入資源,裝設完善的配套設施;及

(三) 鑑於重型車輛很多時駛經私家道路(例如錦繡大道)以進出作上述用途的土地,因而對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擾,以及道路業權人因路面加速損耗而需承擔維修費用,以致他們經常與運輸業界發生糾紛,當局會不會考慮收回有關的私家道路,或以其他方法解決該等問題?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在審批個別土地用途申請時,會考慮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就個別露天貨倉用地申請的交通影響和需作出的評估,申請人可主動向運輸署提交其擬議發展的交通影響評估及有關的改善方案建議。而就一些較大型的貨倉用地項目,運輸署一般都會要求申請人對其擬議發展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提交該署考慮。

運輸署主要評估所申請的土地用途方面包括對鄰近道路所造成的負荷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會否帶來道路安全問題。因此,評估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擬經營貨倉的規模(當然包括張議員在提問裡提到涉及土地的面積)、用途性質,及所引發的交通流量(當然亦包括張議員在提問裡提到的每小時的車輛流量),以確定用地附近道路及路口是否有足夠的剩餘道路容量應付所造成的交通增長。其他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汽車出入口的設計及位置,以及連接道路是否適合重型貨車使用等。

(二) 為使土地運用更具彈性,以配合經濟需要,鄉郊分區計劃大綱圖已經訂明,任何臨時用途,即使不屬於該土地用途地帶的第二欄用途,也可向城規會提出規劃申請。自一九九九年起,在鄉郊法定圖則內臨時用途的規劃許可期已從十二個月延長至三年。由於臨時用途大多與有關土地的長遠規劃意向不符,亦可能會引致環境滋擾、增加水浸風險及造成交通問題,我們認為三年許可期在適當監控及為業界提供彈性之間取得較好的平衡,讓有關行業應付短期需要,同時亦希望鼓勵申請人按照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要求投資進行改善措施。

申請人可在規劃許可到期時申請續期,而城規會亦已採取務實的態度按個別情況處理續期的申請。按照現行的做法,若規劃情況在上次批准有關申請後並無重大改變(例如:有關土地的長遠發展尚待落實),而申請人亦已盡力履行先前許可中訂明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而且各政府部門沒有提出負面意見,以及附近居民亦不反對,城規會一般會從優考慮有關續期申請。有關準則已於城規會頒布的規劃指引編號13E「擬作露天貯物及港口後勤用途而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的規劃申請」中清楚列出,經營者可根據有關指引作出其業務上的決定。 

(三) 當局一般不會因為私家道路的業權人和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使用上出現糾紛而收回私家道路。收回私人土地只會在按有關法例下徵用土地作公共用途才會考慮,例如有關土地需用作施行公共基礎建設工程。 

就私家道路的使用可能引致的交通問題,運輸署會密切監察連接個別私家路的政府道路,以及附近地區的交通情況,並會與區議會及地區人士保持溝通。有需要時,會增加道路設施,或在政府道路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向私家路的業權人作出一些交通管理措施的建議,以改善整個地區的交通情況。

此外,為配合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的需要,當局亦會在合適地點提供或研究如何改善相關的基建設施,例如道路及渠務工程。在廈村一帶進行的道路改善工程(包括廈村路、屏廈路及田廈路)為較近期的例子。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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