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帳目委員會有關「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報告書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委員會)今日(二月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書,對「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一事提出建議。就報告書關注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的情況,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指出建築事務監督行使的酌情權是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而行使,為了因應不同的情況而作出相應而合適的決定,故此有需要賦予建築事務監督一定的酌情權。

他說:「總體來說,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時,他及獲其授權的人員必須本真誠行事,並須考慮所有與事件相關的因素,確保其決定為合理,並符合有關法例的規限和公眾利益。」

「雖然相關因素須視乎有關事宜的性質及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屋宇署亦已制定內部指引,列舉可作考慮的因素,作為一般指引,屋宇署的內部指引對屋宇署的職員具有約束力,因為所有公務員都必須遵從其所屬部門發出的指引。

他重申:「行政長官已委任了獨立調查小組就建築事務監督在西灣河土地發展這一項目是否適當地運用了酌情權進行深入調查,並會就各有關部門日後在這方面該如何更有效執行其職能作出建議。」

至於委員會在報告書內建議政府檢討以何準則決定應否指明土地的建築樓面面積上限,以期消除對有關土地的發展潛力存有的任何疑問,發言人表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委員會聆訊階段已主動提出是項檢討,及指出建議有利有弊,涉及一些取捨,政府會仔細研究委員會以及獨立調查小組的建議再作出決定。

就委員會關注屋宇署、地政總署與規劃署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一事,發言人說﹕「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負責制定有關規劃、地政及建築方面的一般政策,規劃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則負責政策的執行。」

「三個部門現時除透過日常文書往來外,亦利用地區地政會議、地區規劃會議及建築事務監督會議等研究跨部門的議題。在有需要時,這三個部門會發出聯合作業備考,以便就一些備受關注的事宜向物業發展商作出澄清。」

「若某議題會對政策帶來影響,有關部門會徵詢政策局的意見。再者,政策局與有關部門亦定期召開署長級會議、內務會議及特別會議,以討論個別部門的重要事項以及涉及兩個部門或以上的跨部門事宜。我們會繼續改善現行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

針對報告書批評政府在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上的處理手法,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指出:「現行的處理土地及物業發展機制沿用已久,行之有效,其運作基本上是健全的。報告書所關注的事宜發生在二零零一年。過去數年,政府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務求完善有關的制度。」

有關的改善措施包括﹕

(一)規劃署已積極地將適當的發展限制加入法定圖則內,讓公眾人士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法定渠道就影響他們的發展提出意見。現時全港共有110份法定圖則,其中98份已不同程度地加入了有關地積比率或總樓面面積的限制。在48份包括擬作高密度發展用途地帶的法定圖則中,25份已全面加入有關的限制。

(二)在決定地盤分類方面,屋宇署透過《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闡明可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的定義,以清晰劃分地盤分類,有關修訂規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三)有關的部門亦已就處理土地及物業發展的機制加強協調。屋宇署現已採取新的程序,規定當地政總署向屋宇署徵詢就出售土地,換地或更改地契而涉及地盤分類的意見時,均只由建築事務監督出任主席的會議作決定,以確保決定的一致性。如果發現就地盤分類有不明確的法律事項,屋宇署會徵求律政司的意見,然後才向其他部門提供意見。

(四)屋宇署已經就建築事務監督如何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行使酌情權容許豁免計算公共交通總站面積於總樓面面積,制訂了更清晰的指引予業界參考。屋宇署已於去年七月,公布經修訂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說明公共交通總站於一般情況應計入總樓面面積內,除非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另有規定又或得到規劃批准。

發言人說﹕「我們會繼續與時並進,務求令現行機制更公平,與及更具透明度。」

「另由於事件中的建築事務監督梁展文先生已獲高等法院批予許可,就審計署署長的審計報告內某些內容申請司法覆核,而有關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待排期聆訊,故暫不宜就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在這方面的建議作任何評論。」

政府會仔細研究委員會的報告書,並在三個月之內向立法會作出回應。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