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維持容許以地契修訂方式更改私人協約批地的土地用途政策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宣布,經審慎和詳細檢討後,決定維持現行容許以地契修訂方式更改私人協約批地的土地用途的政策。

政府發言人表示:「就私人協約批地而言,以地契修訂的方式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都須要通過嚴格的政策審核,經過透徹全面的考慮,以確保申請符合公眾利益,才會獲得考慮。」

發言人指出:「每一宗申請,最終都由行政會議把關,或由獲授權當局按照行政會議所訂定的批核準則,按每宗申請的情況逐一審批。相關的政策審核以及行政會議的最終審批權,已經可以確保每一宗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土地均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更改私人協約批地的土地用途申請要符合以下的情況,才會獲得考慮:

* 有關土地的原來獲准的用途因時移勢易而變得不合時宜;
* 有關土地的原來用途已透過法定的規劃程序改作其他更合適的用途;及
* 申請人必須接受十足市值繳付補價。

發言人指出:假如承批人打算把這些批租地段改作其他用途,他們除了要向有關的決策局清楚證明當初的批地用途已過時之外,還要根據法定的城市規劃程序確定有關地段的規劃意向已更改後,我們才會考慮有關的申請。每宗申請的情況,證明符合公眾利益後,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或在行政會議轉授的權力下,由當局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發言人說:「現行政策是由來已久,亦行之有效。是既務實而又靈活的做法。」

透過這個方式而改變的土地發展,不但可以及時配合社會發展和滿足社會對商住樓宇的需求,還取代了一些不再需要的設施,為附近的民居或已發展地區帶來美好的生活環境,亦加快整體的社會發展及市區重建步伐。有很多大型發展項目,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

根據現行的土地政策,大部分發展作工商或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都是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只有當具備充分理據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以及在切合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政府才會以私人協約方式直接批出土地作特定用途。

就有建議政府應把規定用途已終止或縮減的私人協約土地先行收回然後公開拍賣,發言人說:「當有明確證據顯示承批人違反有關終止規定土地用途的條款,而承批人又拒絕糾正有關情況時,我們會嘗試重收土地。但是基於尊重私人業權的大原則,如果承批人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向法庭提出申請,或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要求就重收土地給予寬免,政府必須等待冗長的相關程序完成,而在承批人呈請或申請被否決的情況下,最終成功收回土地後才能把土地推出市場。」

「這個建議潛在不少困難,過程本身也可能曠日持久。結果是珍貴的土地長時間未能地盡其用,大大窒礙香港的可持續發展,對土地擁有人、政府和整個社會來說,這是一個三輸的局面。」

政府也曾研究過其他兩種可能收回土地的方法,結果顯示沒有一種是實際可行的。

第一種方法是引用有關土地收回條例,收回私人協約批地,但根據有關法例,除非有公眾利益的理由,包括收回用地作公共用途,或有關用地對實行規劃圖則的藍圖構成妨礙,否則,政府並無法理依據收回土地。

另一種做法是與承批人談判重收土地,但由於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在法律上與一般私人擁有的土地無異,政府絕不可以無償地收回土地。承批人可要求政府就交回土地的代價不斷討價還價,而所需的時間將無可預測。當然承批人也絕對有權拒絕交回土地,結果也是一個三輸的局面。

2006年3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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