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全面接受及落實帳委會建議

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今日(五月十七日)表示,政府對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的建議,全部接受並積極落實。

許仕仁在立法會進行有關「支持政府帳目委員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所作的結論和建議」的動議辯論發言時,表明政府接納審計署和帳目委員會全部共二十一項建議,並重申政府一直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工作。

他指出,審計署就政府的服務進行衡工量值的審計,是一項實行已久的安排。而帳目委員會在促使政府以具有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亦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為確保公共開支恰當地運用於撥款用途及款項用得其所,以及政府適當地處理財務事宜,帳目委員會多年來花了不少時間和努力,就審計署署長所提交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作出研究,並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

許仕仁強調,政府十分感激帳目委員會的寶貴意見和建設性批評。他說:「政府非常尊重帳目委員會的角色、十分重視其意見和建議,並會認真積極地跟進有關的建議。」

他表示由於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一事,政府注意到公眾關注建築事務監督在土地發展項目中行使酌情權方面可能有不清晰的地方,認為需要仔細研究有關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的情況,才能向公眾交代。所以,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進行深入調查。

他說:「事實上,過往亦有先例,政府和立法會分別就雙方和市民大眾都關注的事宜進行調查。」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小組兩者的職權及功能各有不同,兩者關注的重點亦有不同,負責的範圍亦有異,兩者更無從屬關係,故此實在不存在矛盾,亦不存在政府必須要二選一的情況。」

他並補充,當時帳目委員會知悉政府的做法,委員亦普遍認為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小組,與帳目委員會的工作性質不同,兩者的工作並沒有衝突。

「雖然兩個報告關注的重點不同,但是,向政府提出的建議,就可謂殊途同歸。在如何改善現行的土地發展審批機制上,帳目委員會和調查小組報告都提供了多項類似的建議。」

然而,鑑於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到政府在帳目委員會未研究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前,便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進行研究,許仕仁表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和帳目委員會跟進此事。

此外,許仕仁亦就有議員認為獨立調查小組與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兩份報告作出的結論「不盡相同」方面,特別是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豁免公共交通總站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內的問題,作出回應。

他說:「獨立調查小組雖然認為前監督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決定是錯誤的,但由於前監督事前已徵詢過法律意見,並研究過昔日的個案,又考慮過各方有關人士提出的正反因素,所以調查小組認為前監督所作的決定『實屬合理』。」

許仕仁表示,政府非常關注調查小組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的詮釋。為此,政府特別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而律政司亦已諮詢獨立的外界資深大律師。經考慮過法律意見後,律政司認為調查小組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的狹義詮釋,不符合該規例的精神。律政司認為該規例適用於公共交通總站。換言之,前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規例行使酌情權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決定不能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許仕仁又說:「帳目委員會報告沒有認為前建築事務監督有越權或濫權的情況;獨立調查小組也認為問題不應歸咎於他。從法理上去看,我們不能說前監督在處理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上,超越法例賦予他的權力,或不依法辦事;他是根據有關法例,按一貫的程序,並參考過往案例,執行他作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能。」

至於財政影響方面,許仕仁說:「在開放的市場環境和本港成熟的地產行業運作情況下,西灣河發展項目的投標者應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而投標價格已反映這些因素。」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在回應動議辯論時亦指出,審計署的報告說不把公共交通總站計入樓面面積,財政影響可達1.25億元,意思是有關樓面面積的價值可換算為1.25億元,而並非是政府少收了1.25億元。

孫明揚說:「在西灣河發展項目中,除了個別投標者之外,其他人士均不能確認投標價格當中,有多少價值是相關於投標者預計建築事務監督可能會豁免公共交通總站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因此,我們不能假定政府會因為公共交通總站不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內而少收了1.25億。」

至於因應審計署和帳目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孫明揚在發言時詳細講述政府在落實各項改善措施上的進度。

這些措施包括:

投標前的查詢

*地政總署已修訂相關的內部指引,清楚指出就參與賣地的準競投者就發展規範當中不明確的地方所作的查詢(例如有關建築樓面面積、停車場設施、及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地政總署向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在甚麼情況下會在政府網站及報章公開。

土地發展密度

*政府正聯同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動逐步在法定規劃圖則內加入樓宇高度和發展密度的限制。在出售土地前,規劃署會依照一貫做法,就土地發展項目的建築樓面面積上限,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規劃署亦會在出售土地前重新評估區內公共設施的供應,並通知有關部門。

*在契約條件內加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土地發展規定,是地政總署的現行做法。不過,如果土地發展規定與提供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相關,但有關的使用部門因缺乏發展計劃或未獲批准撥款,無法承擔該等設施的保養和管理責任,則地政總署在諮詢有關的使用部門後,便不會規定須根據契約條件提供該等設施。

土地契約條款清晰訂明政府房舍要求

*建築署已檢討擬備將載於契約條件內的工程規格附表的程序,並會推行於將來提供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上,確保有關設施的設計規定依比例妥為繪畫在平面布置圖則上,以便納入該土地契約條件內。如果建築署認為將納入契約條件的有關設施原本設計規範不可能落實,會通知地政總署或有關的政府部門,以便修改和最後擬定該等設計規範。

*如果準投標者對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的設計規定是否可行有疑問,地政總署會把此等疑問轉介至有關的使用部門,並把該等部門的考慮結果通知準投標者,並會在有關的土地最終獲安排出售前公布有關資料,讓所有準投標者都知道該等影響原本的擬議政府/團體/社區設施設計規定的事項。

*假如契約條件內有載列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條款,則該契約條件會訂明須興建的政府房舍會否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以便準投標者在競投土地時能考慮這些資料。

地盤分類

*屋宇署已接納帳目委員會的建議,在出售土地前,會就任何影響地盤的分類因素先行諮詢各有關部門。如在地盤分類方面在法律上有不明確之處,屋宇署會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並已設立了機制,規定在出售土地之前,向地政總署提供有關地盤分類的意見,均只由建築事務監督會議決定,以確保有關決定的一致性。

*當局已修訂《建築物(規劃)規例》,以澄清法例中有關地盤分類的「街道」定義,清晰劃分地盤分類,以期在賣地前清楚確定土地的發展密度。有關修訂規例於2005年12月31日生效。

批出豁免樓面面積

*如在法律上有不明確之處,屋宇署會徵詢法律意見,然後才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意見。為了清晰界定公共交通總站是否要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屋宇署亦已修訂向業界發出的指引,訂明除非根據有關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或城規會的具體批准,獲得豁免,否則公共交通總站須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

*屋宇署已就建築事務監督會議的外界觀察員的委任及其申報利益衝突的要求,發出內部指引,制定一套程序和準則。

批出額外建築樓面面積

*屋宇署會在批出額外地方以換取撥作公共用途的地方前,諮詢有關的政府部門,並取得它們的共識。

加強部門間之溝通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規劃署,地政總署與屋宇署將保持緊密合作及聯繫。在發展過程中亦設有為討論和解決跨部門事宜的既定機制。局方已成立不同專責小組和工作小組,由局方代表擔任主席,旨在促進部門之間的協調。

建築事務監督依從指引

*為了加強在建築事務監督(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行使酌情權以處理各類申請方面的問責性及透明度,建築事務監督已就不同範疇向業界發出作業備考,同時亦制訂內部指引,予有關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個別申請會提交由屋宇署助理署長或監督主持的委員會考慮和審批。

*屋宇署已在其網站公布該署建築小組委員會所考慮事項及所作決定的摘要,以求進一步提高透明度。

至於應否為建築樓面面積設定上限,孫明揚說:「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已著手進行檢討,以探討是否適宜把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的條文,加入日後批出的所有政府土地的契約內。事實上,若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有就土地的發展密度作出規範,地契一般會指明建築樓面面積上限。」

「如在規劃角度無需限制發展密度,但於地契上指明建築樓面面積上限,這個做法有利有弊,我已在帳目委員會的聆訊上清楚解釋有關情況,並解釋了提高地契條文的確切性與取得最理想的土地售價兩者之間,我們必須取得一個細緻的平衡。我們在決定未來路向時,會審慎考慮帳目委員會的建議,並會充分諮詢立法會、業界、專業和其他有關人士。」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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