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就『立法會八題:星河明居扶手電梯』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星河明居的土地租契(地契)特別訂明,承租人須自費興建若干公共設施,包括一條供公眾使用的扶手電梯;地契亦訂明承租人須負責管理和保養該扶手電梯。儘管如此,該扶手電梯建成後,曾長期被該屋苑的管理人停開,並自本年5月起才於每天上午6時至凌晨12時開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該屋苑的管理人只在部分時間開動該扶手電梯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特別條款;

(二) 過去3年,全港有多少宗違反地契所訂的特別條款的個案,以及政府如何處理該等個案,包括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提出訴訟;及

(三) 政府日後出售土地作發展住宅項目時,會否在地契中訂明,所有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設施(如通道、扶手電梯等)的維修和保養責任,須由該項目的發展商承擔,並且不得轉移至其後購入住宅單位的個別業主?

答覆:

主席女士:

現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根據與星河明居有關的賣地章程第12239號(賣地章程第12239號)所載的特別條件第(15)(c)條,行人通道工程的管理和保養開支,須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而根據賣地章程第12239號所載的特別條件第(15)(b)條,屬上述行人通道工程一部分的扶手電梯須全日或在地政總署署長所批准的時間內開放予市民使用。

在接獲星河明居管理人的申請,以及徵詢運輸署和黃大仙民政事務處的意見後,地政總署署長在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批准扶手電梯由上午6時至午夜12時開放予市民使用。因此,星河明居管理人只在指定時間內開動有關扶手電梯的安排,並沒有違反特別條件第(15)(b)條。

(二) 根據記錄,現時並沒有任何違反地契所訂特別條款的個案。不過,地政總署署長在過去三年曾就四宗其他個案,向承租人發出書面勸諭或警告信。該等承租人在接獲勸諭或警告後,已採取行動,以符合批地條件的規定。因此,當局無須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三) 根據現行做法,政府批地書訂明公共設施的保養與管理責任。有關責任須由政府批地書的締結方(即發展商)及其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讓人(即有關發展項目單位的買家)承擔。至於有關設施的保養費用分擔問題,則在發展商和單位買家所簽訂的公契內訂明。

地政總署在批准發展商預售樓花時,會規定發展商須在售樓說明書內,列明買家須承擔的保養及維修責任。此外,在物業轉易過程中,買家的律師亦應已向買家解釋地契及公契的細節。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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