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就『立法會八題:住宅發展項目的環保設施樓面面積和補地價』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本年4月2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曾就推動興建環保和創新樓宇的政策實施以來,因加設環保設施而獲批額外樓面面積的住宅發展項目答覆本人的質詢,並指出涉及的項目有117個。政府可否按附表提供有關該等項目的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屋宇署、地政總署和規劃署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和二零零二年二月先後發出《聯合作業備考》第一號和第二號,透過豁免將環保設施計入發展項目的樓面面積,鼓勵發展商在發展項目中加入環保設施。環保建築政策在推行前,曾諮詢相關人士,包括專業團體、業界及相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政府先前已解釋過,並非所有環保設施都須支付補價。一般來說,那些屬於個別單位的部分,由單位業主及住客獨有和專享的環保設施,包括露台、工作平台和非結構預製外牆等,才須補價。其他不屬個別單位業主獨有及專享,而是供發展項目的所有業主和住客共同使用的公用環保設施,例如加闊的公用走廊及升降機大堂、公用空中花園、設有郵箱的郵件派遞室等,則無須補價。視乎有關土地契約的條款而定,發展商須就豁免計算樓面面積的環保設施支付補價。

一如早前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回答議員提問的答覆所述,自政策實施以來,共有117個設有環保設施的住宅發展項目完成。關於這117個住宅發展項目的環保設施樓面面積,我們難以應議員的要求提供分項數字,因為當中涉及大量工作,並需要特別安排人手翻查繳付地價記錄、土地契約文件和核准建築圖則,再詳加核對,以確保準確無誤。此外,每宗個案所支付的補價,是在當局批准樓面面積可豁免計算在內時,按地政總署當時的作業備考所列的標準收費率計算的。由於標準收費率會按年檢討,把在過去不同時間繳付補價的個案作一比較,並不恰當,而且可能引起混淆。

雖然如此,在工作和人手許可下,我們搜集了五個近期的住宅發展項目有關環保設施樓面面積和所付補價的資料,列於附件,作為例子,以供參考。

我們沒有提供其中關於環保設施現時市值的資料,因為評定環保設施的現時市值,並將之與發展商為加入這些設施而支付的補價比較,並不恰當。首先,並非所有環保設施都須補價。第二,環保設施的現時市值和發展商所支付的補價,評定時間不同。第三,現時市值是根據落成單位的樓價來評定的,而補價則反映地價。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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