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就『立法會六題: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市區重建局(簡稱「市建局」)前身的土地發展公司在1998年年初宣布推行26個重建項目,其中包括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至今這些項目的其中18個的收購、補償及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工作已經展開甚至完成,但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卻仍未展開有關工作。有關居民苦等至今已近7年,更要面對業主為要交吉而逼遷的威脅。至於其他7個項目,市建局除了在2004年12月中落實推行兩個位於大角咀的項目以外,並沒有在2004年展開其他5個重建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的收購、補償及安置受影響居民的日期是不是已無限期延長,以致迄今仍無法展開;若不是,推行時間表是甚麼,以及市建局有沒有打算將觀塘市中心的樓宇復修,以取代重建有關樓宇;

(二) 政府當局和市建局從現時至展開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的收購、補償及安置受影響居民,有甚麼措施協助遭業主逼遷的居民;及

(三) 是否知悉市建局2004年沒有展開上述5個重建計劃的原因;政府當局是不是已延遲推行它在2004年批准的市建局周年業務計劃,以及政府當局和市建局會不會放棄該5個計劃?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詳細回答梁議員的問題前,我欲先澄清兩點。

  首先,政府的職責是制訂及統籌整體的市區更新政策,以及監察市區更新計劃的推行。市建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推行市區更新工作。其董事會有權制訂市區更新項目的推行時間表、模式,以及補償政策等。

  第二點,前土地發展公司(土發公司)在1998年公布的26個項目,其中一個已在市建局成立前由土發公司與有關業主達成以「業主參與計劃」的形式開展。就其他25個項目,市建局迄今已開展了19個,而餘下的6個項目,包括觀塘市中心項目,市建局會按照所獲批准的五年工作計劃及周年業務計劃陸續開展。

  就問題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 市建局已將觀塘市中心項目納入該局獲財政司司長批核的第三個五年工作計劃內。據我們了解,市建局正就這項目進行詳細研究,以制訂具體的推行方案。由於該項目影響的住宅和商業樓宇眾多,以及牽涉複雜的基建配套問題,因此市建局需要時間進行詳細的規劃和前期準備工作,以及諮詢社區的意見。

  至於觀塘項目的確切推行時間表,根據市建局的既定政策,不會作預先公布,以防止一些意圖博取賠償及安置的人士遷入項目範圍,增加市建局需要作出的賠償及安置資源,浪費公帑。

  此外,市建局一直採取全面綜合的方式,推行市區更新工作,藉著拆卸重建、樓宇復修、復興舊區和保存有價值建築物的方法,以活化舊區面貌。在釐定觀塘市中心的更新需要及推行模式時,市建局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會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樓宇的樓齡及狀況、居民的居住環境、有關項目的迫切性(如樓宇是否缺乏基本的生設施及發生火警的潛在危險),以及該局的財政狀況等,作出決定。

(二) 在立法會通過《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時,市建局承諾就餘下的前土發公司項目,包括觀塘市中心項目,會繼續透過行政措施,為受該局拆卸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住宅租客,提供安置安排或發放特惠現金津貼。而有關特惠津貼的金額,會按該修訂條例實施前有效的法定補償準則計算。至於在市建局重建項目開展之前,其租約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已經期滿的租客,若果他們被業主要求遷出,市建局在開展該項目時,亦會向他們發放有關的特惠現金津貼,或為符合資格的租戶,提供公屋安置。政府聯同市建局已經在去年11月23日向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解釋有關的市建局政策。

  雖然業主擁有法定權利,可以在租約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期滿時收回物業,然而為了平衡前土發項目內的租戶和業主的權益,市建局在制訂補償政策時,不會讓業主因收回物業而額外獲益,以減少業主收回物業的誘因。此外,市建局已決定及於早前公布撤銷出租單位與空置單位在處理估價上的分別,以避免業主因估價差異而要求租客遷出以獲取較高的補償。為此項兼顧業主與租客雙方合理利益而制定的措施,市建局需為餘下的前土發公司項目額外支付2千7百萬元補償。

(三) 正如我在詳細回答問題前所述,市建局已將現時所有餘下的6個前土發公司項目,納入該局的第三個五年業務工作計劃之內。市建局亦沒有拖延實施本年度的周年業務計劃。事實上,梁議員亦已指出市建局剛在去年12月中開展了兩個位於大角咀的前土發公司項目。據我們了解,市建局在本周年業務年度的上半年,主要集中開展樓宇復修的工作,以及投入大量資源和人手,處理涉及600多個住宅和商舖的灣仔利東街項目的收購工作。市建局表示在本周年業務年度完結前,預計會開展更多重建項目。

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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