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就『立法會五題﹕紅灣半島』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當局在去年12月31日回覆本人時指出,原則上只要重建計劃符合規劃意向,按照一般的土地行政政策,政府會接受有關地契修訂申請;然而,假若紅灣半島的發展商申請修改地契以進行重建,當局會考慮不接受有關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何時獲得法律意見,指政府有權拒絕紅灣半島發展商提出申請修訂地契以進行重建;若在去年7月5日前得悉,為何當局仍在當天發出函件,提醒該等地產商若有意在該土地上進行的重建不符合《總綱發展藍圖》和《核准的美化環境計劃書》的規定,須向九龍西區地政專員申請修訂地契;若在7月5日之後才得悉,為甚麼當局沒有在更早的時候尋求法律意見;

(二) 何時確定當局有權拒絕紅灣半島發展商申請修訂地契以進行重建;為甚麼不就此即時告知該等發展商;及

(三) 何時以及基於甚麼原因,決定不會接受發展商有關修訂地契的申請?

答覆:

主席女士:

所有「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土地契約條文均包括標準條款,規管在計劃下興建的樓宇日後若有需要予以拆卸或重建的方式。紅灣半島的土地契約條文中有關拆卸或重建的條款並無例外。

以紅灣半島的土地契約為例︰

(1) 契約特別條款第(11)(a)條規定,該地段不得進行任何與批地條件、總綱發展藍圖及已獲核准的景觀設計計劃不一致的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亦不得興建在總綱發展藍圖及已獲核准的景觀設計計劃沒有顯示的建築物。

(2) 契約一般條款第7(a)條規定,買方須根據核准建築圖則,保存所有樓宇,而不得對樓宇進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第7(b)條訂明,有關地段的樓宇如果拆卸,買方必須:

第一、以建築樓面面積不少於現有建築物的同類型樓宇;或

第二、以類型及價值經地政總署署長批准的樓宇,作為替代。

若涉及拆卸,買方必須根據一般條件第7(b)條規定的時限內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批准進行重建、在規定的時限內展開重建及在署長定下的時限內完成為署長所滿意的重建。

地政總署署長有權根據土地契約審批修改地契申請,由於每宗申請不盡相同,當局須要按每宗申請的內容,及當時的土地政策作出考慮,不能一概而論。正如政府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致湯議員的回覆中表示,「原則上,只要重建計劃符合規劃意向,按一般土地行政政策而言,政府會接受有關契約修訂申請。及後,當局認為假若紅灣半島的發展商申請修改契約以便重建,當局將考慮不接受這樣的修訂建議的可能性。」

我就問題三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地政總署署長有權審批修改土地契約申請,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就土地契約提供法律意見。因此政府不需要尋求部門以外的法律意見。2004年7月5日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因應當時在報章上有關紅灣半島發展商就進行重建一事未有定案的報導而發出信件,提及「發展商若有意進行任何與總綱發展藍圖及已獲核准的美化環境計劃不一致的重建工作,須向九龍西地政專員提出契約修訂的申請」,這是審慎的做法。上述信件並不構成政府以任何方式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申請。

(二) 地政總署署長有權審批修改土地契約申請及決定是否同意修改地契申請。因此,不存在需要就此尋求法律意見。同時,亦不存在需要通知發展商的問題。

(三) 我必須澄清到目前為止,政府從未接獲紅灣半島的發展商提出修訂土地契約的申請以進行重建,所以並不存在政府決定會或不會接受發展商有關修訂土地契約的申請。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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