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就『立法會十六題: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土地』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若干幅土地是當局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有關的地契載有條款訂明土地只許作提供社區或公用設施的用途。若有關土地停止用作該許可用途若干時間,政府便有權收回土地。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當局引用上述地契條款收回了多少幅這類土地;

(二) 過去3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這類土地的持有人提出修訂地契,以容許他們將各幅有關土地作其他用途的申請,又批准了多少宗這類申請;就每宗獲批個案所涉及的土地而言,原本許可的用途和修訂地契後許可的用途為何,以及當局最終收取的土地補價金額;有否評估把有關各幅土地以競投方式售賣,庫房可獲的收入,以及這些收入與土地補價金額如何比較;及

(三) 鑒於部分市民認為政府與有關各幅土地的持有人商討土地補價,有私相授受和向他們輸送利益之嫌,當局有何措施釋除該項疑慮?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過去3年,當局並無引用過土地停用條款收回任何屬於問題所提及的土地。

(二) 過去3年,當局曾接獲2宗上述土地持有人提出修訂地契的申請。兩宗申請均未獲批准。

假若改變後的用途(若獲批准的話)涉及一些與原來用途有別而需補付地價的用途,政府要求土地持有人的補價將為該幅土地的原來用途的價值與改變用途後的公開市值地價的差額。當局經評估所得的市值地價就是反映該幅土地假若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出售,當時可能取得的市值價格。換言之,在兩種情況下,市值價格的評估方法都是一致的。

(三) 政府有嚴謹的制度及清晰的指引,規範部門如何處理土地的批撥。處理土地補價的程序是根據明文規定的守則進行,程序並不時檢討,並有諮詢及採納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的意見,務求做到公正無私。

地政總署定期每月在署方網頁公布所有涉及契約修訂及換地交易的新註冊契約,及土地持有人須繳付的補地價金額。業界及傳媒可作監察。

二○○五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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