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就『立法會八題:胡忠大廈』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五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在批准灣仔胡忠大廈的發展計劃時,規定該大廈的發展商(大廈發展商)須興建由胡忠大廈橫跨皇后大道東連接內地段第7781號的行人天橋(天橋)。有關規定亦列明在胡忠大廈的土地契約(地契)條款及規劃許可。然而,自胡忠大廈於1992年落成及入伙以來,天橋仍未落實。政府在2005年4月20日立法會會議回覆本人質詢時指出,由於興建天橋一事是由大廈發展商提出,並且是在一項大型酒店計劃的換地手續完成後才會開始興建,地契因而訂明:「橫跨皇后大道東連接內地段第7781號的行人天橋部分,興建工程須在政府把內地段第7781號移交承批人後12個月內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城規會在決定批准胡忠大廈的發展計劃時,有否考慮預計天橋落成後所帶來的規劃優點,以及在環境改善、疏導行人、紓緩交通和其他對社區額外的益處;

(二)有否評估大廈發展商在獲批胡忠大廈發展權後,可否單方面決定終止或暫停與政府商討上述酒店發展計劃的換地安排;天橋的興建又會否隨大廈發展商的決定而終止或延遲,以及政府在這情況下有何對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屋宇署和有關政府部門在發出胡忠大廈佔用許可證和滿意紙時,有何行動執行《建築物條例》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關於發展胡忠大廈計劃的圖則,符合《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所訂的所有規定及要求,以及有否就該申請諮詢規劃署、地政總署和運輸署;若有,該等部門的回覆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胡忠大廈的規劃申請在1986年4月22日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發給有附帶條件的規劃許可。城規會於1987及1988年進一步考慮了經修訂的發展計劃。發展商於該計劃中,建議興建行人天橋系統橫跨皇后大道東連接內地段第7781號。城規會在考慮整個發展計劃時,認為擬議的行人天橋系統可減少行人在地面橫過皇后大道東的機會,有助分隔人流車流,故此接納該組行人天橋的擬議。

(二)按胡忠大廈的土地契約,發展商要待一項大型酒店發展的換地安排完成後,才須興建行人天橋,而有關的換地至今仍未落實。倘發展商決定押後或放棄有關大型酒店發展,則興建行人天橋的需要亦將相應延遲或減退。由於上述大型酒店的換地仍在處理中,因此,政府沒有就發展商可能放棄大型酒店項目的換地申請導致天橋的興建終止的假設而訂定對策。必須指出的是,興建橫跨皇后大道東行人天橋一事並非由政府提議,而是發展商為了配合其鄰近物業和上述尚未落實的酒店發展而提出的。

(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1)(d)條,假如進行某些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會與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製備的任何經批准的圖則或草圖有抵觸,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就建築工程的任何圖則給予批准。在審批胡忠大廈的建築圖則時,屋宇署已諮詢規劃署的意見,以確保關於發展胡忠大廈計劃的圖則並無違反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擬備的草圖。

  在接獲有關胡忠大廈佔用許可證的申請後,屋宇署已按照既定程序知會地政總署,讓地政總署審查有關的批租條件是否已獲遵辦。由於處理佔用許可證的申請並不需要規劃署或運輸署的參與,屋宇署未有將有關事宜通知該兩部門。

  而有關發出滿意紙方面,胡忠大廈的規劃許可條件雖無指定行人天橋的完工日期,但有要求行人路系統及路線須令路政署滿意。根據胡忠大廈的土地契約,發展商要待一項大型酒店發展的換地安排完成後,才須興建行人天橋,而有關的換地至今仍未落實。地政總署發出滿意紙前,已循慣常程序就發展商有否履行契約訂明的責任諮詢路政署、田土註冊處、渠務署及建築署等,各部門均就此作出正面確認。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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