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就『立法會第十七題: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行政機關於七十年代實施一項名為「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行政措施。根據該項延期履行權,在薄扶林區的交通基建設施得到充分改善之前,如批出新的土地契約或修訂現有契約會導致該區的交通量增加,政府便不得作出。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薄扶林延期履行權是否仍然生效;

(二) 過往10年接獲了多少宗由私人契約持有人提出,在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容許的範圍內,擴大他們在薄扶林的發展項目的發展面積的修訂契約申請,以及當中被拒絕的申請數目;及

(三) 就批出契約而言,為何數碼港計劃不受薄扶林延期履行權的影響,以及有何措施確保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基於交通運輸的政策考慮,「薄扶林延期履行權」限制在薄扶林區內出售新土地或修訂契約,以免加深對該區交通所造成的負荷。此延期履行權仍然生效。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現正研究四號幹線、西港島線及南港島線的可行性,在有關規劃有定案之後,運輸署會就薄扶林延期履行權進行檢討。

(二) 根據延期履行權的規定,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命令,地政總署會自動拒絕該等於延期履行權實施區域內的申請。因此,地政總署從沒有刻意記錄於延期履行權實施區域內的申請數目。鑑於時間倉卒,當局未能提供在過往10年內被拒絕的個案數目。

(三)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1999年4月同意與數碼港計劃有關的規劃修訂。城規會於考慮該修訂時,已參考運輸署的意見:即現有的交通基建,包括完成及計劃中的道路改善及擴建工程,加上建議於數個道路交界處進行的改善計劃,是能夠應付數碼港計劃帶來的交通。

  於2000年5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數碼港計劃,基於有關交通影響評估顯示,數碼港計劃將不會為現有道路網絡帶來不良的交通影響,同意為數碼港計劃部分解除「薄扶林延期履行權」,以便盡快在本港建立資訊科技及資訊服務公司的策略性集中地,以及薈萃專業人才。

  「薄扶林延期履行權」是因應交通問題而實施的。政府並非首次為了有急切需要的發展,經評估交通影響為可以接受後,部分解除延期履行權。於1985年,政府認定薄扶林區內的土地作公共房屋發展,以應付急切需求。在考慮過房屋發展將帶來的交通影響,認為可以處理後,當局部分解除「薄扶林延期履行權」,以容許發展華貴村。

  在作出以上決定前,政府已經考慮到個別計劃會帶來的交通影響。若某計劃的交通影響評估為可以接受,並且是為滿足公眾需要而必須的,政府會批准該些位於薄扶林區內的新發展或重建計劃。因此,部分解除「薄扶林延期履行權」下所容許的個別計劃中,數碼港計劃並非獨一無二或前所未有的,亦不涉及缺乏公平競爭的問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