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就『立法會十題:地契條款及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執行』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地產發展商在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及政府當局提出發展申請時,均會提出一些發展內容或措施,以改善環境、疏導行人、紓緩交通和帶來其他對社區額外的益處等,從而增加發展申請的規劃優點,希望獲得城規會及有關當局在審批時較有利的考慮。當有關發展申請獲得批准後,這些內容及措施會納入土地契約(「地契」)條款及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由有關地產發展商執行。關於該等地契條款及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執行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地產發展商在其發展項目竣工入伙後,仍沒有履行有關地契條款或落實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規定的現有個案總數、涉及的地點、未履行的條款和規定及所涉的發展商,以及延誤的原因;及

(二) 當局會否考慮修改政策,不將政府當局不能強制地產發展商遵從和執行的條款納入有關的地契條款或規劃許可附帶條件,以免城規會可能被誤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指出發展商在其發展項目竣工入伙後,仍沒有履行地契條款內城規會訂下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並不一定表示發展商有所延誤。這些情況有可能是一些先決條件並未達到或配合興建這些設施的工程尚未開展。

我就問題兩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根據紀錄,有兩個發展項目在完工入伙後仍沒有履行地契條款內城規會訂下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部分要求,有關資料詳載於附件

(二) 在批給規劃許可時,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是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5)條所賦予的權力,加入附帶條件。而在決定是否就規劃許可加入附帶條件時,城規會會考慮下列三項基本原則:

(i)  符合規劃目的;

(ii) 與發展有適當及合理的關連;及

(iii)合理。

  若城規會認為某些附帶條件是不能落實執行的話,亦不會在批給規劃許可時加入該項附帶條件。地政總署的一般原則是只會把可予執行的條件納入土地契約。

  現時,在市區執行規劃管制一般是有賴土地契約及建築物條例而進行。若有關發展涉及更改地契或新的地契,則當局會將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納入地契條款,規定發展商落實執行該等條件。此外,在審核建築圖則時,若有關發展未能符合規劃許可附帶條件對有關地盤訂明的規定,當局亦可按建築物條例第16(1)(d)條拒絕批准該建築圖則。

  由於現時的做法行之有效,我們認為並無需要修改。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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