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就『立法會六題:樓宇管理及維修』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去年就樓宇管理及維修諮詢公眾,結果顯示公眾認為引入強制驗樓是一項可行及有效的長期解決樓宇失修的方案。當局正制訂建議以備進行第二次公眾諮詢,集中探討引入強制驗樓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新加坡或其他國家有否制訂強制驗樓政策;若有,請簡述有關政策的重點;

(二) 將於何時展開第二次公眾諮詢,而涉及的強制驗樓計劃內容與第一次公眾諮詢的內容有甚麼分別,以及會不會集中討論如何要求業主履行責任,確保他們的樓宇安全;及

(三) 鑒於殘舊樓宇的業主可能不獲保險公司承保他們的物業,當局將如何協助他們購買所需保險?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據我們資料搜集所得,新加坡政府規定樓宇業主須聘請合資格人士定期檢驗其樓宇的結構。非住宅樓宇每五年檢驗一次,而住宅樓宇則每十年檢驗一次。檢驗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外觀檢驗。業主是否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的全面結構檢驗須視乎第一階段的檢驗結果。如果在第一階段只發現輕微的損毀情況,業主只須跟進有關的修補工程;如果檢查發現重要的結構損毀情況,政府當局可要求業主進行第二階段全面的結構勘測檢驗及進行所需的維修。若果業主違規,可被罰款最高新加坡幣一萬元(約港幣四萬七千元)及監禁最多六個月。

  除了新加坡以外,根據資料顯示,其他地方例如美國的紐約市亦有規定所有樓高超過六層的樓宇,業主須每隔五年委聘合資格人士檢查及維修樓宇的外牆及外牆上的附屬物,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有需要的維修。違例者可被罰款最高一千美元(約港幣七千八百元),及監禁最多六個月。

  各地樓宇檢驗計劃的執行細節,均因應不同地方的樓宇保養文化及社會和經濟狀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制訂有關強制驗樓計劃的建議時,亦會按香港的情況,適當地參考不同地方的經驗。

(二) 為了長遠解決樓宇失修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我們已進行了第一次的樓宇管理及維修公眾諮詢,並於今年一月公布了諮詢報告書。諮詢結果顯示社會普遍確認妥善保養樓宇是業主的最終責任,而政府應提供確保樓宇狀況良好的法例框架,向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協助,以及進行執法。此外,大家普遍贊同強制驗樓是確保業主妥善維修樓宇的有效方法。由於實施任何強制措施均必須有充分的理據,周詳的執行計劃及得到社會的支持,因此我們正以公眾屬意的政策方向為依歸,制訂強制驗樓計劃的執行細節和各項支援措施,以便在年底進行第二階段公眾諮詢。

  擬議諮詢的內容包括強制驗樓計劃的實施細節,例如怎樣釐訂目標大廈、訂定檢驗標準、檢驗周期;和相關的支援措施,例如設立獨立仲裁機制;以及為有真正需要的業主提供適當的協助,以履行其應負的責任等。假如公眾就強制驗樓計劃的執行細節及支援措施能達成共識,我們將展開跟進的立法工作。

(三) 民政事務局和民政事務總署一直透過不同的方法和渠道,鼓勵業主立案法團和業主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以保障業主的權益。《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已規定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就大廈的公用地方購買第三者保險。就此,民政事務總署一直透過香港保險業聯會與保險業界積極商討,以期制訂附屬法例,訂明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實施細則。有關細則相當複雜,但該署現已將附屬法例擬稿,連同《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於本年四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民政事務總署一直與香港保險業聯會磋商,討論大廈投保的具體條件,以協助缺乏妥善管理維修的大廈購買保險。而屋宇署亦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發出清拆令,以便協助因存在僭建物而未能購買第三者保險的樓宇。此外,市區重建局和香港房屋協會亦有為參與他們樓宇復修計劃而完成所需維修的業主立案法團提供資助,以鼓勵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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