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刊憲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修訂規例,澄清《建築物條例》中可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須符合的準則。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的規定,一個地盤的准許發展密度取決於其所屬的地盤分類,而地盤分類則按與地盤緊連的街道數目來釐定。現時法例並沒有說明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須符合什麼準則。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規例清楚列明可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須符合的準則,以助消除不明確的地方。」

  根據修訂建議,只有「指明街道」才會被視為緊連地盤以用作地盤分類的街道。而指明街道須符合下述其中一種情況:

* 街道歸屬於政府,並由路政署保養;

* 街道是由發展商根據地盤的租契條款在其擁有的土地上鋪築,並在有需要時歸還政府;

* 街道是由發展商根據地盤的租契條款在毗鄰地盤的政府土地上鋪築;

* 街道是地盤擁有人已獲明確授予通行權的街道;或

* 街道是鋪築在地盤擁有人所擁有的土地上。

  發言人指出:「修訂規例中亦已澄清,假如一條街道的不同部分符合上述一種或多於一種情況,而這些部分又相連構成一條街道,則這條街道亦合資格成為指明街道。」

  地盤的所有指明街道均須標示在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上。若指明街道不是一條現有的街道,則有關街道須於地盤的建築物佔用許可證發出前鋪築完成。

  他補充說:「只要其准許發展密度是取決於指明街道的建築物仍然存在,則這條指明街道便須一直維持為街道。」他並強調,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以阻止這些街道不復存在。

  政府將於二○○五年七月六日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修訂規例的建議生效日期是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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