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就『立法會十五題:未經許可佔用政府土地』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未經許可佔用政府土地或在違反批地條款的情況下進行營商活動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出現上述情況的土地的個別位置、面積、被佔用的年期、涉及的營商活動和負責規管有關活動的政府部門及其跟進行動的詳情;當局有否評估該等營商活動所涉及的營業額及租金款額;若有,結果為何;及

(二) 對於政府土地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佔用作為食物買賣或加工的場所,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確保食物生安全和保障市民健康;當局會否考慮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以徹底解決問題?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兩部份的答覆如下:

(一) 有關未經許可在政府土地上或在違反批地條款的情況下進行營商活動的個案,資料分別詳載於附件A附件B。地政總署負責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以及確保已批租土地承批人遵守批地條款。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在有需要時可按其部門的政策採取適當行動,這要視乎在有關土地上進行的活動屬何種類而定。

  假如發現有人未經許可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通常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的有關條文,要求佔用人停止佔用有關土地。如情況合適,地政總署會將有關情況作出規管,透過短期租約,以巿值租金批出該幅土地予有關佔用人。假如該未經許可而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無法加以規管,並須飭令停止,則當局不會批出短期租約,亦不會進行租金評估。

  同樣,假如發現未經許可而更改已批租土地用途的情況,地政總署會要求承批人糾正未經許可的用途。如情況合適,地政總署會向承批人發出短期豁免書,批准新的土地用途,但承批人須繳付費用。假如該未經許可的用途不獲批准,而承批人須停止有關活動,則當局不會發出短期豁免書,亦不會評估應收的費用。

(二) 規管食物業屬食物環境生署(食環署)的職權範圍。為保障公眾生,任何人如擬經營食物業,須向食環署申領牌照,並遵守有關的發牌規定及條件。無牌經營食物業,不論經營場所是否位於政府土地上,都會遭受檢控。

  假如有人未經許可而佔用政府土地,用作食物販賣或加工場所,地政總署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並會通知食環署,以便後者依據其權限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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