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就『立法會十二題:青洲英坭』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二月十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回應議員就本人關於青洲英坭有限公司的質詢所提出的補充質詢時表示,申訴專員在調查該個案後,認為地政總署做得不對,並提出了一連串的改進建議,而地政總署亦全部接納該等建議。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申訴專員指地政總署犯了甚麼過錯,以及有否指出那些官員應為該等過錯負責;若有,詳情為何;

(二) 申訴專員向地政總署提出了甚麼建議;及

(三) 地政總署落實有關建議的詳情及進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二○○一年,申訴專員接獲紅磡海逸豪園一名居民對多個政府部門的投訴。投訴指附近一所混凝土配料廠在運作時產生噪音和塵埃。投訴人作出多項指稱,包括指地政總署沒有就該廠的運作採取行動。申訴專員經調查後,認為上述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現就問題三個部分的具體提問提供資料如下︰

(一) 該項投訴提出之時,地政總署有一套關於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優先次序表,列出有關行動的優先次序,主要是針對在住宅或非工業樓宇作工業經營的違契情況採取行動。有關個案並不屬上表所列項目。不過,申訴專員認為,這並不表示地政總署不能對不屬該表所列項目的個案採取行動。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自一九九二年以來一直沒有對該宗違反批地條件個案採取行動,有損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也有礙日後的行動。不過,申訴專員並沒有指出任何政府官員須為上述情況負責。

(二)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採取下列行動︰

(a) 對該混凝土配料廠違反批地條件一事加以糾正;

(b) 向投訴人書面解釋當局正採取的行動;以及

(c) 考慮須否檢討關於執行契約條款工作優先次序的政策。

(三) 地政總署已就申訴專員所提出的三項建議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有關行動的詳情及進展如下︰

(i) 經諮詢九龍城地區管理委員會並得到其支持後,地政總署於二○○一年五月決定對該廠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由於該混凝土配料廠經警告後仍沒有停止運作,地政總署於是在二○○二年六月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該幅土地。

  二○○二年九月,該廠的經營者入法院,反對地政總署收回土地,並要求政府賠償對其公司做成的損失。政府現正就該經營者提出的申請進行抗辯。此案目前尚待法庭聆訊。根據法律意見,在法庭完成聆訊和作出裁決前,政府不能採取行動,實際收回有關土地。

(ii) 九龍西區地政專員於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去信投訴人,解釋政府正對該混凝土配料廠採取的行動。自此以後,地政總署不時把有關個案的進展知會投訴人。

(iii) 地政總署已完成有關執行契約條款工作優先次序的檢討。一套新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優先次序表連同提升或降低優先次序的準則」,已由二○○三年八月起實施。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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