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林鄭月娥就保護海港協會決定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裁決提出上訴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林鄭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保護海港協會決定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裁決提出上訴,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各位傳媒朋友,我們今早得悉保護海港協會決定再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就中環三期的裁決提出上訴。當然我們對於這個決定表示失望,在三月九日高院作出這個裁決,駁回他們的司法覆核的時候,我都曾經呼籲過,希望經過接近一年的司法訴訟,關於維港填海的爭拗可以告一段落。其實在翌日我們看到社會上有不少輿論,都是認為經過長時間的爭拗,應該劃上句號。要做的填海工程是一個好少量的、有限度的工程去滿足公眾需要,是應該讓它繼續進行,而未做的應該盡量不要做,這和政府的立場完全一致。但今次再次啟動一個司法訴訟的程序,恐怕無可避免雙方都會再投入更多的人力及財力的資源。律政司的同事要待收到保港會上訴的理據後再作研究,因為我們留意到他們今日的新聞發布裏面,其實並沒有詮釋到他們認為上訴的理據是甚麼。反之,新聞發布裏有相當多是重覆以前我們已經不斷澄清的事實,仍然是有一些誤導性的成分在內,我們需要再作澄清。

記者:今次上訴對於你們現在展開的工程有沒有影響?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我在三月九日高院作出這個裁決已公布了政府的決定。既然已經有先後兩次法庭的裁決,裁定中區三期填海工程是合法的,而在高院最近的裁決亦都認為行政會議是有權力去決定是否需要將一個已經核准的城市大綱圖發還給城規會,這是一個不但合法,而且合理的決定,所以我們在當日已經知會中區三期填海工程的承辦商,要求他們安排有秩序地復工。由三月九日至現時,其實部分先前擱置了的海面工程,已經逐步恢復中。我們現時估計大概去到四月中,或者四月初至四月中,應該可以全面復工。這個跟我當時的估計說,據工程同事的意見,大約都是一個月內,時間都是相若的。

記者:林太,可不可以說為甚麼你們反對對方直接去到終審庭上訴,因為既然政府想快點結束爭議,去終審庭是可以一次過解決,以及剛才你提過交由行政會議決定草圖是合法的,但對方指判詞說將圖交還城規會會較好,只不過法院沒有權決定行政會議有沒有權,不代表行政會議一定有權,法院沒有權去決定。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其實在整個維港填海爭拗裏面,大家都留意到我們很重視法律程序,很重視法治精神,所以今次我們考慮保港會要求我們同意將上訴直去終審法院,我們都是依循重視法治精神及法律理據,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下第二十七條c,對於在甚麼情形之下才能滿足到直接將上訴交去終審法院,跳過上訴庭的程序,是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在今次的情況,我們得到律政司同事的意見及一個外聘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認為保港會並沒有提出符合到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下對於直上終審法院上訴的要求,所以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可以同意他們直上終審法院。這正正是,如果我們說希望表示友好,或者給方便,或者希望早日解決,我們從一個政治層面,可能應該同意,但這種考慮是不可以凌駕一個法律的根據,所以有了一個這麼強的法律的理據,我們是沒有辦法可以同意讓他們可以直上終審法院的。

記者:對方指法庭認為將圖交回城規會會較好。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其實夏正民法官判詞裏面提出很多意見,我們往往覺得有時有少少斷章取義,但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在高院的裁決裏面很清楚指出,行政、立法、司法是各有權責,大家都不應該過界,所以在這事件裏面,行政當局按城規條例第十二條,是有全權可以決定究竟一張核准了的,我強調是中環那一張圖,與灣仔北的是不同,它是一張已經核准了的圖,這些權力完全是在行政會議裏,行政會議在行使立法當局賦與它這個權力的時候,亦都是合理的,夏正民法官曾說,行政會議當時是有很多事實擺在它前面來讓他作出這個考慮,實際上行政會議,作為一個行政當局,亦都要考慮其他政策及行政上如時間性、工程的逼切性,諸如此類等問題,所以這並不是說,我們好似故意地,不讓行政會議作出這個決定,其實行政會議是在行使它作為行政當局必需要負擔起的責任及權力。

記者:有一個實際的考慮,現時到上訴法院,最終可能去到終審法院,如果現時不停工的話,日後終審法院如果判政府敗訴,對方得直,如何善後和將工程還原?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正如我所說,我們仍然深信中區三期填海工程是有交通運輸方面的逼切性,我們明白市民對於保護維港的心情和訴求,我們做這個工程,並不是說我們漠視市民對於維港的感情,反之,因為我們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亦都看到香港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是有逼切性完成這個道路網絡,所以到目前為止,既然工程是合法的,我們亦已考慮了一系列的因素,行政會議亦都作出了這個決定,司法當局亦都先後兩次判我們勝訴可以繼續工程,所以我們要做下去。有些人認為我們仍可以暫停工程,然後去等,我想同大家說,這個五十五個月的工程,到現時已經過了十幾個月,部分停工超過五個月,現時實際擺在政府面前的選擇得兩個:一是繼續工程,一是取消工程。我們在合約裏面已經再沒有空間去拖拖拉拉,叫承建商做一些,不做一些,所以希望大家明白,現在的問題不是我們不想再停工去等。實際上這個司法程序一啟動,將會是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如果大家記得,我們去年在公屋租金訴訟方面,先在高院作出判決,政府其後上訴,當時政府都想直上終審法院,但對方不同意,所以現時要先經上訴庭,而上訴庭的排期是十個月的,所以這個司法程序一啟動,會是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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