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就『立法會第三題:法定維修/檢查令』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過去三年就不合規格的污水渠向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私人樓宇業主發出的法定維修/檢查令當中,獲得遵從的百分比;

(二) 屋宇署有何措施,確保去年向該等私人樓宇業主發出的法定維修/檢查令獲得遵從;

(三) 有否考慮為水管和排水工程設立專門承建商名冊;及

(四) 有否考慮把這些工程列為同一類工程,並把監察這些工程的職責交給一個政府部門,以方便監管及管理?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四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過去三年,當局就欠妥的排水系統向沒有設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私人樓宇業主發出法定修葺/勘測命令的數目,以及業主遵從這些命令的百分比如下:

年份 就欠妥的排水系統
發出法定修葺/
勘測命令的數目
遵從命令的百分比
(截至2004年3月底)
2001 40 40%
2002 140 50%
2003 1,300 30%

  二○○三年發出的法定命令數目有顯著增加,是因應全城清潔策劃小組的措施而加強檢查排水渠工作所致。

(二) 屋宇署已採取各種措施,確保業主遵從上述法定命令。我們已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供一份清單,詳列沒有設立法團而接獲該類命令的樓宇。如有需要,該署會為有關業主提供協助,包括協助統籌修葺工程。屋宇署的職員亦會因應要求,與個別或集體業主開會,謀求解決他們在遵從命令時遇到的問題,包括協助他們申請在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下所提供的經濟援助。

  屋宇署人員亦會進行視察,查察命令所規定的工程是否已妥為執行。如修葺水渠的工作沒有進展,屋宇署會發信提醒有關業主。假若業主仍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安排政府工程承辦商進行修葺,事後向業主收回有關費用。

(三)及(四) 樓宇的供水系統由供水喉管和配件組成,用以供水作食用及消防用途。排水系統則由地面排水管、地下排水渠及水渠道組成,用以把各類污水及地面水從樓宇排出。兩種系統的裝設,涉及兩種不同類型的工程,在功能需求、設計標準及建造規格方面各有不同,以致所需設計、建造、監工及規管的專門技能和專業知識亦各異。因此,我們不宜把供水喉管工程(供水工程)和排水工程列入同一工程類別。

  供水工程受《水務設施條例》規管,須由根據該條例領有牌照的水喉匠進行。要取得持牌水喉匠的資格,申請人須具備所需的水喉全科知識。排水工程則屬《建築物條例》規管的一種建築工程。建築工程(包括排水工程)須由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按照由認可人士擬備,並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建築工程圖則進行。要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申請人須具備全面的建築工程(包括排水工程)知識,並有能力監察和管理施工情況。

  鑑於供水工程及排水工程屬兩種不同類型的工程,而持牌水喉匠和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分別按兩套不同的註冊制度註冊,我們不宜就這兩類工程設立一個專門承建商類別。

  目前,供水工程由水務署根據《水務設施條例》負責監管,而作為建築工程一部分的排水工程則由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負責監管。以兩套制度分別規管供水工程及排水工程的做法,一向行之有效。我們認為無須把監管這兩類工程的工作交由一個政府部門負責。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