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就『立法會十二題:大廈業主違反地契條款』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中區一商業大廈業主涉嫌違反地契條款,把大廈內的公眾停車場的八成車位劃為私用,只提供百多個車位供公眾租用。但由於有關地契沒有罰款條文,政府因而難以向該大廈業主施加罰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進行了多少次巡查,以確保各商業大廈沒有違反地契條款的規定,以及在巡查中發現有多少幢大廈有違規情況;

(二) 如何調查及跟進第(一)項所述的違規情況,以及政府是否一如上述大廈的情況,未能對其他違規大廈的業主施加懲罰;及

(三) 會否考慮修訂上述大廈的地契條款,使當局能更有效執行有關條款?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三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因應問題的嚴重程度及可供運用的資源,對於商業大廈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只會在接獲投訴後才採取行動。過去3年,當局共收到94宗共涉及63幢商業大廈的違契投訴,並就此作出252次巡查。

(二) 在上述個案中,地政總署發現違契情況後,已向該等大廈業主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要求糾正有關違契事項;所有違契事項其後均已獲糾正。

  至於問題所指的中區商業大廈個案,地政總署發現業主就提供公眾時租泊車位事宜上違反地契條款後,已立即採取行動,要求業主糾正違規情況,而有關業主亦已隨即遵辦。

  如果違反地契的情況嚴重,而業主又未能糾正違規情況至政府滿意的水平,政府可考慮重收有關地段作為補救。

(三) 土地契約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一經簽訂,除非訂約雙方(即政府與土地承批人)同意,否則政府不能單方面修改地契條款。這情況亦適用於問題所指的大廈。正如上文所述,透過現行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安排,上述大廈及其他商業大廈的違契情況已獲得糾正。

二○○四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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