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獲通過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經過政府與法案委員會十五個月徹底而深入的討論後,於今日(七月七日)獲得通過。該條例草案於二○○二年十二月提交立法會。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業權註冊紀錄確定物業業權,以加強保障物業權益及精簡物業轉易手續。」

  由土地註冊條例規管的契約註冊制度,目前有二百五十萬個註冊物業。

  發言人說:「該條例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物業轉易時將無需要如目前一樣,要查核過去多年的業權契據,才能確定物業業權。業權註冊紀錄會提供準確及權威的資料。新制度會令物業業權更加確定而且簡化物業轉易的程序。」

  在得到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下,「白晝改制的轉制機制」已取代了條例草案提出的「逐步轉制機制」。新的方案能確保現有物業受到一致對待,及避免在「逐步轉制機制」下買賣及申請自願轉制時須發出妥善業權証明書而涉及的費用及風險。

  白晝改制的轉制機制內容如下:

  (1) 條例生效之後,將會有十二年的過渡期,在這段期間所有土地將繼續由土地註冊條例下的契約註冊制度規管。在這過渡期間,由沒有註冊的事宜所引起的申索通知,可透過註冊一種名為「知會備忘」的文書提出。亦可採取行動阻止轉制,以圖先解決某項申索,其方法為把一種名為「抗轉換警告書」的文書註冊。至於政府在條例開始生效當日或之後批出的新土地,則會直接納入業權註冊制度。

  (2) 由條例開始生效當日起計的十二年過渡期結束後,契約註冊制度下的每一個物業都會被轉至業權註冊紀錄內,除非「抗轉換警告書」仍然有效,或者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還有其他未完成的註冊項目。根據土地註冊條例提出的「知會備忘」,將會在業權註冊紀錄之內保留作警告書。

  (3) 十二年過渡期後,為新業權註冊制度下的已註冊土地付出有值代價的真誠買家,將不會受未註冊事項所引起的申索影響,除非申索的通知以警告書的形式發出。

  新法例會建立一彌償制度,以保障任何因註冊紀錄出錯或遺漏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業權人。因欺詐而損失業權的個案所設的彌償上限,每宗個案為3,000萬元。為了解決就欺詐案中彌償額設有上限的關注,有關更正註冊記錄的條文已作出修改,在「無效文書」(被偽造或在擁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文件)或「虛假記項」的情況下,回復前業主的物業擁有權,以保留目前法例下的一般做法。在其他所有情況下,現時的業主如已獲得管有權,將可繼續擁有物業,除非他是因為交易中出現了欺詐和錯誤而成為註冊業主。

  發言人補充說:「彌償基金的運作將會由該條例之下的規例所規範,彌償基金是透過註冊申請的徵費而設立的一個自負盈虧的基金,至於徵收的費用將會於業權註冊制度接近實施的日期前公布。」

  所有根據業權註冊制度註冊的土地仍會受到凌駕性權益的規限,凌駕性權益指可以影響土地的未經註冊權益,例如通行權、中國習俗或傳統權利,以及違反地契條款的重收權,條例會限制及清楚界定何種凌駕性權益可施加於物業上。

  政府會在該條例生效之前制定有關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規例,為法律界人士和公眾人士擬備指引,和廣泛推行公眾教育。該條例會大約在其制定兩年後才正式生效。在這期間,政府會再檢視各有關團體的意見,以確保新制能順利運作。

  大部份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業權註冊制度可以增加物業轉易手續的效率及加強保障物業權益。在香港引入業權註冊制度是一項重要改革,並會令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與其他已採用最佳註冊制度的國家看齊。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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