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售樓說明書所載資料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有些私人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司把電訊、醫療及接駁交通等服務的開支納入管理費內一併徵收,因此,所有住戶不論有否使用有關服務亦須分擔該等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修訂有關法例,規定地產發展商在出售樓宇時須在售樓書內說明管理費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回覆: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早前建議,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應採取步驟透過自我規管的機制,推行一套涵蓋多方面事宜的最佳營運守則,當中包括要求售樓說明書的陳述正確和考慮設立具阻嚇作用的計劃。此外,消委會也促請政府有關當局推動地產建設商會這方面的工作,並監察他們的進度。政府相信,有關的建議,是地產建設商會就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書提供的資料而建立的自我規管制度下正確的工作方向。

  地產建設商會自二○○一年十月起,已建立了一套自我規管制度。政府一直監察該套制度的運作情況,並根據該制度下地產建設商會發出的作業指引,查核擬備的售樓說明書。由此發現的紕漏已妥為糾正,關於售樓說明書所載資料的投訴亦已作出適當處理。

  目前,地產建設商會發出的作業指引並無規定應在售樓說明書內列出管理費涵蓋的服務範圍。為回應消委會的報告,地產建設商會已向會員發展商發出通函。該通函規定,如果物業的管理費包括電訊服務,而有關資料亦已在預售樓花期間備妥的話,會員發展商應在售樓說明書列明有關電訊服務的繳費條款及合約長短。政府期望這項措施能取得預期效果。政府當局將聯同地產建設商會監察這項措施的推行情況。如果效果不彰,政府會考慮其他方案以確保有關規定妥為遵行。政府將與地產建設商會及業界緊密協調。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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