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就『立法會十六題:紅灣半島和嘉峰臺的處理』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紅灣半島和嘉峰臺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的處理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決定出售紅灣半島單位時,如何評估該決定在環境保護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

(二) 在日後出售嘉峰臺單位時,會否作出禁止將有關單位清拆或重建等類似的規定;

(三) 若當局會作出上述規定,但在出售紅灣半島單位時卻沒有這樣做,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作為這方面政策範疇的問責官員,會否承擔該項遺漏的責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若當局不會作出上述規定,如何能確保嘉峰臺的單位在售出後不會被清拆或重建?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發展商獲邀投標建屋用地,然後在其上興建符合政府所訂規格的單位。一如政府其他賣出的土地,「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用地的土地業權屬於發展商。發展商持有有關地段的合法業權,並擁有整個物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政府在處理紅灣半島「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項目時的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是堅守一套貫徹始終的房屋政策,減少對當時疲弱的物業市場造成衝擊。經徹底研究多個方案及相關的政策、法律及合約等考慮因素後,政府與發展商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容許發展商在繳付補價後,修改契約以刪除適用於「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的條款,讓發展商可將其單位在公開市場作私人樓宇發售。修改契約並不涉及環境因素。

(二) 嘉峰臺亦屬「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情況與紅灣半島相若,土地業權和物業均屬發展商。在處理嘉峰臺時,政府亦沿用處理紅灣半島的方法,希望透過磋商,讓發展商在繳交補價後,自行處理有關物業。但由於政府與嘉峰臺發展商就補價金額未能達成協議,所以房屋委員會已於今年八月根據原有規定以合約訂明的保證金額購回嘉峰臺的住宅單位。現時嘉峰臺的土地由房屋委員會和發展商共同持有,房屋委員會亦正研究如何處理這些住宅單位。由於政府必須依法保障私有產權,在法理及其他各方面考慮之下實在不可能在批出土地後隨意加入禁止清拆或重建的限制。

(三) 社會上部分人士反對發展商可能拆卸紅灣半島以作重建,政府也同樣關注和重視事情的發展。紅灣半島的業權完全屬於發展商,我們不能漠視這個事實。所有土地持有人可在規劃和法例許可的範疇內,處理有關其土地發展的方案。政府不能隨意加入任何禁止清拆或重建的規定。所以,在修改契約時沒有加入有關規定並非遺漏。

(四) 嘉峰臺的住宅單位現時全數由房屋委員會擁有,而商業和停車場設施則屬於原發展商。房屋委員會現時正研究善用該批住宅單位的最佳方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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