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就『立法會第十六題:非牟利團體申請更改土地用途事宜』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富華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非牟利團體申請更改當局以象徵式地價批予它們的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以何準則審批這類申請;及

(二) 過去三年,獲批准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申請團體名稱、土地原來和新批准的用途、土地面積,以及根據新用途計算的土地價值?

答覆:

主席:

(一) 以象徵式或優惠地價批地予非牟利團體,均由行政會議或根據行政會議轉授的權力批核。獲得這類批地的,包括非牟利的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以及社區、康樂及宗教用途等。

  由於這類土地是以象徵式或優惠地價批出,因此批地條件較嚴格,例如土地不准轉讓以及有嚴格的土地用途限制。

  如果批出作社會服務用途的土地未有充分發展,承批機構可以申請修訂批約條款,以重新發展其土地,使土地得以地盡其用,以及提供改善設施。在這情況下,承批機構或會獲准在重建計劃中加入商業元素,不過有關計劃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i) 重建計劃須符合承批機構的組織大綱及章程,承批機構如屬法定團體,則須符合有關條例;

(ii) 承批機構須就其在發展項目中所佔部分得到的收入作出交代,以及從商業部分獲得的收入會用於政府同意的用途;

(iii) 發展計劃符合公眾利益,例如可以減少對政府資助的需求;

(iv) 重建項目須盡量在提供「政府、機構及社區」設施方面達致最大效益,而又配合發展項目的整體商業可行性。加入的商業部分,不可對擬提供的「政府、機構及社區」設施有損;

(v) 如果情況適當,政府有權要求在重建項目內徵用地方供政府本身使用(例如用作辦公室),或作其他公共用途,例如撥予其他志願機構使用;以及

(vi) 如重建項目有聯營伙伴,須按政府同意的程序以競爭方式選擇。

  所有這類修訂批約條款的申請必須得到行政會議批准。重建項目的商業部分,須按十足市值繳付修訂批約條款的土地補價。

(二) 過去三年,有關非牟利團體的土地契約,並沒有獲批准修訂的個案。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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