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就『立法會第十一題:大廈外牆的廣告招牌』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注意到,不少懸掛在大廈外牆的廣告招牌體積龐大,有些甚至橫跨整段路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這些大型招牌有否侵佔政府土地;若有,詳情為何;

(二) 根據現行法例,當局會如何處理有關招牌被評定為侵佔政府土地的個案,而當局有否及以何方式處理該等個案;及

(三) 會否考慮向該等招牌的擁有人徵收佔用政府土地的費用;若會,將以何方式計算收費;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將招牌懸掛於大廈外牆並伸出街外,屬佔用未批租土地。《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訂明,除非領有根據該條例發出的許可證,否則不得佔用未批租土地。

  雖然第28章的涵蓋範圍佷廣泛,似乎足以包括在街道及未批租土地上懸掛的招牌,不過,如果引用條例處理這些情況,將會引起許多相關而複雜的問題,例如我們的政策擬涵蓋的範圍、對其他佔用/使用政府土地方式的影響、設立行政架構執行許可證制度的需要,以及整體社會因須符合有關規定而要付出的代價。當局必須詳細研究這些問題,並和有關組織進行商討,然後才可考慮根據條例就政府土地上懸掛的招牌發出許可證的事宜。

  長久以來,廣告招牌伸出街道及未批租土地上,是香港街景特色之一。由於此事涉及複雜問題,加上有其他須優先處理的工作,當局至今並無計劃根據條例就政府土地上懸掛的招牌發出許可證。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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