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就『立法會第二題:大廈外牆招牌』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當局於本年二月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懸掛於大廈外牆的招牌若伸出街外,便屬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有關物主須按法例規定向當局申領許可證,但當局表示並無計劃執行有關規定。在上月二十二日,有政府官員在中西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會議席上透露,當局基於中區環球大廈及皇后戲院外牆設置的巨型電子廣告招牌佔用了政府土地,計劃向有關業主徵收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灣仔區有大量佔用政府土地的招牌,而當局沒有向招牌擁有人徵收費用,為何當局卻打算選擇性地向該兩幢樓宇的有關業主徵收費用;及

(二) 當局會否盡快就向佔用政府土地的大型招牌的擁有人徵收費用事宜展開研究;若不會,是甚麼原因?

答覆:

主席:

廣告招牌伸出街道,除了為商戶發揮宣傳作用外,長久以來亦成為了香港大都會街景的特色之一。現時全港估計有超過二十萬個此類戶外招牌。

絕大部分的廣告招牌均是建築工程。現時已有一定的結構安全規管。較早前,當局確曾考慮引入招牌登記制度,以進一步保障招牌的結構安全。在研究實施細節時,我們發覺最簡單有效的落實方法,是把有關規管建基於建築管制制度上。事實上,我們已於四月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若建議獲得通過,將來大部分廣告招牌的搭建將被列入小型工程類別。我們認為《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已可達致確保招牌安全的目的,並不需額外招牌登記制度。另設登記制度只會加重商戶或招牌擁有人財政負擔,因為他們須在為招牌續牌及聲明擁有權時,支付各種費用。政府方面也需相當資源,成立登記架構。我們認為不須就招牌結構安全推行登記制度。

至於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對懸掛在未批租土地上的招牌發出許可證會涉及不少複雜和實際的問題,包括第28章擬涵蓋的範圍、對其他佔用/使用政府土地方式的影響、設立行政架構執行許可證制度的需要,以及整體社會因須符合有關規定而要付出的代價。我們必須詳細研究這些問題,並和有關組織進行商討,然後才可考慮根據條例就政府土地上懸掛的招牌發出許可證的事宜。我們會不時檢討招牌的規管制度。

關於葉國謙議員的兩條問題,有關資料如下:

(一) 由於該兩個招牌部分伸出政府土地上,地政總署接到兩個招牌擁有人的申請,要求批准佔用政府土地。地政總署仍在諮詢有關政府部門,以考慮這兩宗申請,現時仍未作出決定;及

(二) 當局正在研究處理招牌擁有人申請在政府土地上懸掛招牌的最佳方法,考慮的範圍將包括對此類活動收費的可行性。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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