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就『立法會第十六題:空置工業樓宇作社區或福利用途』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九月,沙田區議會發展及房屋委員會工商工作小組就「如何進一步發展及利用沙田區空置工業樓宇」發表了研究報告,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包括政府應主動把部分社區和福利用途的場所搬入空置工廈,並鼓勵慈善機構作同樣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落實上述建議,將社區及福利活動納入為工業區的經常准許用途,讓社會福利機構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將空置工廈改作上述活動的場所;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為配合香港的工業轉型,政府早於八十年代後期已經推出工業-辦公室樓宇(下稱工辦樓宇)(一般而言,工辦樓宇內每一個單位在設計及構造上均可靈活使用作工業或辦工室用途)的概念,該類樓宇的用途範圍較傳統的工業樓宇更為廣闊。同時,為鼓勵更好地使用工業樓宇,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二○○○年十月引入「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地帶(下稱「商貿」地帶)。在「商貿」地帶內的樓宇,除可作工業用途外,亦可作辦公室及商業混合用途。

  工業及工辦樓宇一般位於「工業」地帶或「商貿」地帶,樓宇的設計,亦會影響該樓宇內所准許的用途。在二○○三年以前,基於消防安全理由,在工業樓宇設置社會福利設施是不准許的(若工業樓宇位於「商貿」地帶內,可向城規會申請把整幢樓宇改作非工業用途,這可包括不涉及住宿的社會福利設施的用途)。若是工辦樓宇,申請人可向城規會申請在樓宇的低層非工業部分作不涉及住宿的社會福利設施。及後,城規會在二○○三年年初完成檢討《註釋總表》,准許社區設施及其他機構用途在工業或工辦樓宇的低層非工業部分內設立,而毋須向城規會申請,唯須符合有關法定圖則內註釋的規定。此外,申請人也可向城規會申請在工業樓宇的低層非工業部分作不涉及住宿的社會福利設施。二○○三年的檢討結果已陸續納入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兩類樓宇在不同的土地用途地帶內所准許的與社區和福利設施有關的用途,詳列於附件

  我們會主動通知社會福利署有關各類樓宇所准許的用途及有關的申請渠道,讓社會福利署能知會有興趣的團體提出申請,善用有關樓宇作社區或福利用途。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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