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五題:長江中心總體發展圖則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當年計劃拆卸希爾頓酒店,並在該地段上興建商業大廈(即現時的長江中心)時,政府曾以私人協商方式將毗鄰的政府地段(即當時的拱北行及公眾停車場所處的地段)批予一併發展。去年年底,毗鄰該中心的政府行人天橋上懸掛有屬該公司的廣告招牌;同時,在該中心範圍內原被規劃為公眾休憩的土地被用作非法泊車,這對市民造成不便及會危及行人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長江中心總體發展圖則內的公眾用地、休憩地方及停車場的詳細資料,包括它們的正確位置、所佔土地面積及發展完成日期;

(二) 發展圖則內規劃為公眾行人路的位置及管理權;及

(三) 有否任何機制監管上述豎立廣告和泊車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地契條款,長江集團中心(該中心)地段的業主最遲須於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完成興建下列設施︰

(i) 一幅不少於五千二百平方米的公眾休憩用地;及

(ii) 一個容納八百個泊車位的公眾停車場。在該公眾停車場落成以前,業主須在其地段範圍內,提供五百個臨時車位給公眾人士使用。

  顯示該地段總體發展的圖則,載於附件。圖中綠色部分為公眾休憩用地(佔地約五千四百四十四平方米),由地面面向皇后大道中的公眾廣,以及高於地面、毗鄰砲台里的園林花園組成。現時已經啟用的五百個臨時公眾車位及將來的八百個公眾泊車位,均位於園林花園之下。

(二) 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出地段內的所有休憩用地。地段範圍內全部地方,包括公眾休憩用地及公眾停車,均由業主負責管理。

(三) 地段用途必須符合地契條款,如違反地契條款,政府可對業主採取執行批約條款行動。該中心毗鄰的行人天橋,為業主根據地契條款興建,該天橋部分座落於政府土地上。根據地契條款,業主須負責管理和保養行人天橋,包括座落在政府土地的部分;然而,這並不賦予業主在該部分行人天橋懸掛任何廣告招牌的權利。地政總署已經要求業主移去政府土地上的廣告招牌,而業主亦已遵從勸諭,將該廣告招牌移去。

  至於在公眾休憩用地泊車的問題,地政總署在收到投訴後,已經去信業主要求停止將公眾休憩用地作泊車用途。地政總署會繼續監察有關事情,如再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該署會採取適當行動。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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