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以下為今日(五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築事務監督於一九九七年修訂《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規定建築物須為殘疾及其他類別人士提供適當通道和設施,其中包括建築物須有至少一個無障礙的入口;及在平面高度有所變動的地方須設置兩旁均備有扶手的斜道。最近有復康機構對本港各區建築物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一些建築物的設計不符合該等規定,例如在唯一的入口通道上有障礙、沒有設置應該設置的斜道、又或建築物的負責人在取得入伙紙後才將不合乎規定的設施改建為合乎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出現上述違規情況的原因?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們在一九八四年發出《設計手冊:傷殘人士使用的通道》,規定私人樓宇必須為行動不便的人士提供適當的通道和設施,包括在平面高度有所變動的地方設置兩旁有扶手的斜道。上述規定當時並不適用於住宅樓宇,而部分樓宇(例如酒店和公眾娛樂場所)則獲准提供有限度的設施。

  我們在一九九七年擴大《設計手冊》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聽覺及視覺受損的人士,並加強有關提供設施的規定。新手冊載列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新建或經重大改建的私人樓宇,除非遵從規定會對業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地盤面積極小,提供有關設施會令整項發展計劃不可行),或這些規定因實際限制(例如現有樓宇有結構地梁,不能加建斜道)而無法遵從。

  有些樓宇沒有為殘疾人士提供設施,一般原因是:

(a) 樓宇在《設計手冊》公布之前落成;或

(b) 設施獲得豁免,例如在十分特殊情況下因遵從規定會對業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新建樓宇,或進行改建但無法提供有關設施的現有樓宇;或

(c) 業主/使用人未經批准而拆除有關設施。遇有這種情況,屋宇署可採取執法行動。

  在若干情況下,樓宇是在入伙紙發出後才提供通道設施。這些情況包括:

(a) 在《設計手冊》公布前落成的樓宇進行重大改建或加建工程,業主須根據現有規定提供此類設施;以及

(b) 樓宇業主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主動提供此類設施。

  雖然一九八四與一九九七年的《設計手冊》載列的規定只適用於私人樓宇,但所有在手冊公布後設計及建造的政府及房屋委員會轄下樓宇,都已盡量符合這些規定。一些較舊的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樓宇,也已經為殘疾人士提供足夠設施。我們會繼續推行這方面的工作。

二○○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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