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工業土地契約列環保規定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及署理規劃地政局局長曹萬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當局清拆位於竹篙灣的財利船廠的費用,在1999年估計為2,200萬元,然而最新估計卻為4億5,000萬元,誤差逾二十倍,主要原因是原先未能預料需動用大量資源來清除已污染該幅土地及有毒的二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面積及所處區域分類列出現有工業用地;

(二) 有否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工業土地使用者會防止土地被污染;若有,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在批出工業用地予電力公司、污泥廠、船廠及鋼鐵廠的營辦者時,有否訂明條款禁止土地使用者污染土地;若有,有關條款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清拆竹篙灣財利船廠的預算費用大幅增加,是因為該處發現二噁,而處理二噁的費用非常高昂。在通常的情況下,船廠的運作是不會產生二噁,正因如此,政府的原來預算並無包括處理二噁的費用。關於陳偉業議員的問題,現逐一答覆如下。

(一) 根據現有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本港共有105幅工業用地。這些地現按位置及面積載列於附件 (doc格式)。

(二) 本港有各種措施去處理土地污染問題,包括現行多條法例。例子之一,是《廢物處置條例》,該條例載述廢物處置工作的管理架構和有關的發牌規定及法定條文。條例訂明,有關人士如不遵守法定條文,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凡不適當地處置廢物以致可能造成或引致土地污染,都會被檢控。例如,未獲發牌而利用或容許他人利用任何土地或處所處置廢物,可遭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或監禁。

  另一個例子是《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該條例亦載述有關土地污染的條文。條例附表2第II部臚列的指定工程項目,都有可能引致土地污染。這些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方才獲發環境許可證,清拆有關設施。

  目前,政府正考慮可否就財利船廠舊址的污染問題採取法律行動。為免影響政府的形勢,在現階段不宜評論有關法定條文的成效。

(三) 工業用地的土地契約,都有保護環境的適當規定,包括規定承批人必須遵守有關管制各類污染和保護環境的現行法例。這些規定會在徵詢有關主管當局的意見後,不時予以檢討。當局現正採取措施,在新的契約加入更嚴格的管制污染條款。舉例來說,有關的土地契約已加入條文,訂明承批人有責任在契約期滿時為有關地段進行清除污染工作。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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