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市建局收購舊樓重建程序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及署理規劃地政局局長曹萬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編製的《五年業務綱領》已獲財政司司長批准;此外,市建局亦會繼續收購殘破舊樓進行再發展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會否提交該份《五年業務綱領》予立法會審議;若會,何時提交;若否,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市建局收購殘破舊樓進行再發展項目時所需經過的程序的詳情;及

(三) 在市建局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申請收回其未能與業權擁有人達成收購協議的物業期間,即在其發出收回土地的命令前,業權擁有人可否接受市建局原先提出的收購方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條例》)授權財政司司長審議及批准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每年提交的業務綱領草案及業務計劃草案。根據《條例》,財政司司長已在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市建局首份業務綱領(涵蓋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及首份業務計劃(涵蓋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於業務綱領載有敏感的商業資料及個別項目的詳情,包括項目所在地點及推行時間表,因此,我們不會公開市建局的業務綱領。公開業務綱領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為推行市區重建計劃,政府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注資100億元予市建局。

(二) 巿建局是獨立的法定機構,其收購政策由巿建局董事會不時制定。政府大致知道市建局收購物業過程。

  在公布個別重建項目後,巿建局會:

 (i) 進行住戶狀況調查。這些資料的其中一項用途,是釐訂業主是否符合資格獲發巿建局提供的自置居所津貼。津貼額為同區七年樓齡單位的樓價與擬收購單位的巿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ii) 評估單位的巿值及自置居所津貼額,作為市建局收購價的基礎;

 (iii) 就有關物業的巿值、自置居所津貼額及其他適用的津貼,向合資格的業主發出收購書,以便在指定期限內透過私人協議方式收購物業;

 (iv) 為受影響的業主舉辦簡介會,向他們提供收購資料;

 (v) 與業主或其代表磋商;以及

 (vi) 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完成交易。

(三) 在收購期間,位於項目範圍內的物業,是透過市建局和受影響業主之間議定的私人協議進行收購。市建局與業主雙方須磋商收購條件,以期達成協議。

  在市建局根據《條例》申請收回土地後,收購程序仍可繼續進行,直至有關土地歸還政府為止。在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收地後,政府會於憲報刊登通告;土地歸還日期通常定於憲報通告刊登三個月後。假如業主在收購限期過後但土地尚未歸還政府前,要求與市建局重議原先的收購建議,市建局會按當時的情況個別酌情考慮。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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