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一題:有關批地契約條款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一些批地契約訂有條款,有關地產發展商須在有關土地上興建某些公共設施。據悉,有地產發展商在獲批土地後,未有適時甚至拖延至最後限期才動工興建該等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多少名地產發展商並沒有按照批地契約條款,在指定限期內完成興建有關公共設施,請列出這些發展項目及發展商的名稱、涉及的公共設施的種類、指定完工日期及實際完工日期;及

(二) 會否考慮日後在批地契約中訂明,當局只會在有關的公共設施完工後,才會向地產發展商簽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以保障公眾利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過去三年,有七宗物業發展項目的公共設施的完工日期較地契訂明的日期遲。該七宗個案的詳情載於附件

  由於公共設施是為區內市民而設,所以政府對公共設施能夠如期完工十分重視。在這方面,政府有具體的措施,確保公共設施如期落成。

  假如政府委托發展商興建公共設施並於完工後交給政府,發展商若未能如期將設施交給政府,便須向政府繳付協定損害賠償金。當發展商完成興建所有公共設施後並將設施交給政府,政府才會向發展商支付興建設施的費用。

  至於發展商須承擔興建費用的公共設施,假若發展商未能如期完工,政府可以不批准發展商與個別單位的買家完成物業買賣。政府的另一個做法,便是批准發展商與買家完成物業買賣,但發展商必須首先提供承諾書及銀行保證金作擔保。如發展商最終未能如期建成公共設施,政府可以將保證金用作興建公共設施的費用。

  我們認為沒有需要採取更多措施,例如不發出依照《建築物條例》批出的入伙紙,以進一步規管發展商興建公共設施的安排。不發出入伙紙不單會懲罰發展商,也會影響置業人士的入伙安排。政府會繼續不時檢討現行的安排,並在有需要時考慮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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