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三題:城規會諮詢公眾程序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復康會去年就一項位於觀塘的長者住屋興建計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規劃申請。有觀塘區議員向本人反映,指城規會沒有就該項規劃申請諮詢觀塘區議會,而只是由觀塘民政事務處致函擬議計劃所在及鄰近地區的區議員,要求他們如有意見,在發信日期起計七日內提交。有關的區議員投訴並沒有足夠時間諮詢可能受該項計劃影響的居民和地區團體。關於上述事件和有關的諮詢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當局沒有就該項規劃申請進行公開諮詢,而只採取致函個別區議員的做法,並要求他們在短時間內提交意見;

(二) 城規會分別就審議規劃申請和修訂法定圖則所訂定的諮詢公眾程序如何比較;

(三) 為城規會提供服務的規劃署可否及會否考慮日後就審議規劃申請事宜直接諮詢區議會,以節省時間;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會否檢討有關的諮詢安排,務求確保可能受有關計劃影響的人士會獲充分諮詢和有機會提交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城巿規劃條例》(條例)(第131章)並無明文規定城巿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須就規劃申請徵詢公眾意見。儘管如此,城規會認為,公眾諮詢是規劃程序的重要一環。為協助城規會考慮規劃申請,城規會秘書處會透過行政安排,徵詢有關政府部門(包括有關民政事務處)的意見,然後將意見綜合整理,提交城規會參考。有關民政事務處會採用最合適的方法,蒐集區內居民對這些規劃申請的意見。由於城規會須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審議規劃申請,行政諮詢程序必須在十分緊迫的時間內完成。

(二) 根據條例,城規會須展示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及有關修訂,以供公眾查閱,受影響人士可在展示期內提出反對。這是法例上清楚訂明的法定程序,與規劃申請的行政諮詢安排並不相同。

(三) 民政事務處在地區建立了良好的聯絡網絡,對區內事務十分熟悉,是最適合蒐集公眾對規劃申請的意見的政府機構。規劃署會繼續與民政事務總署緊密合作,蒐集區內人士的意見。

(四) 規劃署和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不斷檢討現行的諮詢安排。我們並打算在今年年底或之前提出修訂《城市規劃條例》,以便就規劃申請及改劃土地用途的建議擴大公眾諮詢範圍和提高透明度。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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