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二讀演辭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二讀《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土地業權條例草案》。

  香港現行的土地註冊制度,是一個契約註冊制度。但為契約註冊並不賦予物業交易文件任何力,土地登記冊也不會註明誰是物業的合法擁有人。為確定物業業權,有關律師必須查核影響物業交易的業權文件。這不但費時,而且直接增加物業交易的成本。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在一九九四年首次提交當時立法局。因應之後收集的各界意見,我們已對草案作出大幅的修改。以下我會扼要勾劃新條例草案的幾個重點。

  第一,業權註冊紀錄將是物業業權的證據。一旦任何人註冊為某幅土地的擁有人,有關土地的業權即歸屬該人。有了明確的業權資料,查核工作的效率將會大大提昇。

  第二,在業權註冊紀錄內註冊的物業擁有人,其業權不可廢除。換言之業權的保障將會顯著加強。

  第三,在轉制安排方面,我們建議逐步由現時的契約註冊制度轉至業權註冊制度。在條例生效後首次出售的物業,新批出的政府租契或由業主自願提出的申請,將會在業權制度下註冊。沒有納入業權註冊制度的物業,會繼續按照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處理。在詳細考慮有關團體的意見後,我們認為實施逐步改制,可以有秩序和有系統地作出改變,讓市民和業界有時間熟習新制度。我們會在市民適應業權註冊制度後,再考慮自動改制的問題。這個做法比較靈活,亦曾為數個國家採用,例如英國、澳洲和加拿大等。

  第四,條例草案提供了一個彌償基制。任何人如因欺詐行為而失去物業擁有權,或因土地註冊處人員出錯或遺漏而蒙受損失,均可獲得賠償。當然,參予欺詐者除外。為此,當局會向每宗註冊申請徵收費用,設立財政自給的彌償基金。因欺詐行為影響擁有權的個案,彌償額將有上限。我們現在的構思,是每宗申索的上限為三千萬元。這會涵蓋所有物業交易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設立上限,將會減低彌償基金的風險,亦可免除絕大多數物業擁有人負擔少數極貴價物業保險費用的不公平現象。我們可於日後對此上限再進行評估。

  主席,《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保障物業權益及精簡物業轉易手續。業權註冊制度可減省不少翻查業權契約的工作,簡化註冊手續,令有關的資訊系統工作更容易配合和更有效率,從而減輕物業轉易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這制度會為業權提供更大保障。新制度下的明確業權資料、業權保障及清晰和精簡的程序,對物業業主、準買家及為物業轉易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和機構,都有好處。本港的整體經濟亦可得益。業權註冊制度已經在多個國家實施。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有關條例草案,以便能盡快通過成為法例,為香港引進業權註冊制度。

  多謝主席。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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