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和房屋局公布改革樓宇維修監管制度和支援服務

  基於獨立委員會報告的基礎,發展局和房屋局今日(十月三十日)聯手公布全面改革措施細節。發展局主導三項措施,包括年底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以及明年首季啓動屋宇署架構重組。房屋局將於二○二六年十一月內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取代獨立審查組,以全新監管制度加強規管屋苑大型維修工程。
 
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
 
  如獨立委員會所指,樓宇維修事關市民的私有物業,大廈管理責任須由業主承擔,而政府責任是確保樓宇維修工作能在健全廉潔的市場環境進行。由於全新支援服務不論闊度和深度均明顯有別於過去由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招標妥」服務,政府會成立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主導工作,積極主動支援業主,在不同階段提供代辦服務,既顯示政府擔當,亦讓市建局專注舊區重建。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將會是由財政司司長法團全資擁有的非法定公司,政府的目標是年底前完成該局的註冊和董事局委任,目前已展開行政總裁和其他人事招聘工作,讓公司盡快從市建局接棒提供全新支援服務,按原定計劃年底陸續備妥三張「預審名單」,明年一月起指派驗樓顧問,首季內為業主進行項目招標。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四大職責範疇:
 
(a)按政府策略制訂及更新樓宇維修措施,支援業主維修物業,並有效應對樓宇老化問題;
(b)向業主提供全新支援服務並定期檢視及優化,確保服務對應業主需要、獨立可靠、專業和收費合理,並能維持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長遠財政可持續性;
(c)善用科技包括人工智能,開發和管理樓宇維修工程價格和其他資訊系統,以便協助業主作出知情決定,以及協助偵測招標時違規或不當行為;以及
(d)執行政府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為有需要業主提供財政支援。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成立初期會先聚焦於上述(a)至(c)項的工作,包括優先處理原「招標妥」下約1 800個尚未委聘承建商的維修工程,稍後再分階段接管目前市建局負責的(d)。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具體功能見附件一。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的董事局將由官方和非官方董事組成,董事(包括作為主席的非官方董事)和行政總裁委任由行政長官批准;將設嚴謹利益申報制度以防止董事和僱員出現利益衝突,日後亦會指明為《防止賄賂條例》(《條例》)(第201章)下的公共機構,董事和僱員將受《條例》嚴格監管。今年《財政預算案》已預留一億元為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提供起動資金,以支付初期員工和其他營運開支,長遠須達致自負盈虧。
 
  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將提供兩個服務選項:
 
(a)免費服務——三張「預審名單」、招標文件範本及工程合約範本,以及過去工程造價數據,免費公開,業主可參考這些資料並透過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電子平台自行招標聘請驗樓顧問、監督顧問和承建商;

(b)標準收費服務——將提供全流程服務,包括:
(i)預早代辦招聘驗樓顧問的工作,以便盡早指派驗樓顧問給業主委聘進行驗樓,無須再為個別項目的驗樓另行招標,讓驗樓這個重要的起步點早日妥善開展;
(ii)分別就委聘監督顧問和承建商(前者負責草擬工程計劃和標書,後者負責施工)為業主代辦招標和評標工作,然後根據評標得分排序推薦最多三份標書。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從推薦標書作出委聘,沒有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可自行決定是否委聘推薦標書(倘若選擇不接受任何推薦標書,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不會為該項目的後續工作提供服務);
(iii)施工期間,監督顧問會承擔協助業主監督工程的主體責任;而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則會協助業主檢視監督顧問有否按合約提供到位的服務,包括要求監督顧問定期提交監工進度報告,除上載電子平台方便業主監察,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亦會檢視報告以評核顧問表現;以及
(iv)如施工期間須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監督顧問須事先提交報告,以便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向業主給予獨立意見。
 
  申領政府維修資助的業主必須採用上述(b)項的標準收費服務,該標準收費服務按收回成本計算,初步估算每戶成本數千元。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會善用今年《財政預算案》預留的另外兩億元,為有需要業主提供費用寬減資助,並適時公布收費和資助細節。
 
  就有意見提出成立單一機構全盤負責樓宇維修和監管工作,不同的倡議者對此機構的角色和功能說法紛紜,發展局認為政府將成立的樓宇維修支援及服務局是較穩妥務實的做法,考慮如下:第一,執法、調查和檢控屬政府職能,涉及行使公權,應繼續由政府人員承擔,確保執法獨立和尺度一致。第二,如中央機構以內部聘用的顧問和承建商進行所有樓宇維修工程,甚至由機構代表業主決定是否接納驗樓報告、通過工程範圍、揀選顧問和承建商等,這種全面代辦模式不但偏離業主應負責維修自己物業的原則,亦會削弱業主選擇權;以單一機構以自身聘用的顧問和工程團隊獨攬所有樓宇維修工程亦會影響市場競爭,而集中大量維修責任於單一機構亦可能令其背負難以承受的責任和法律風險,議題相當複雜。
 
修訂《建築物條例》
 
  發展局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最新修例建議包括(詳情見附件二):
 
  1. 將大型維修獨立成為新工程類別,加強法定規管,提升違規罰則,包括須事先提交圖則和監工計劃書並獲屋宇署許可才可開工,如有違規,適用的罰則與適用於新建工程的罰則看齊(即遠高於目前所屬的小型工程)。收緊可監督和承辦工程的專業人員及承建商資格,提升整體監督成效與工程質素。
  2. 清晰界定權責,提升專業獨立性。分拆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兩個職能:即驗樓和驗樓後的工程策劃暨監工職能,規定該兩個職能於同一維修項目必須由不同專業人士負責,切斷利益鏈。
  3. 強化建築和消防安全標準,賦權屋宇署可透過作業備考、通告等,訂明安全措施及建築物料標準,並訂立新罪行,凡是違反經署方訂明的要求可直接提控,提升檢控成效。由發展局牽頭的「樓宇大型維修專家小組」將協助敲定大型維修的宏觀標準、原則及指引。
  4. 大幅提升違規行為罰款上限,一般而言罰款會是目前水平的三倍(某些環節更高),提升阻嚇力。
  5. 收緊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註冊續期和懲處制度,大幅提升紀律處分罰款、嚴格執行註冊除名機制等,例如干犯《防止賄賂條例》或《競爭條例》的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即時除名,無須經過紀律聆訊,另提速提效處理紀律聆訊個案。
 
  修例必須配合有力執法,才收阻嚇效果。不論新建或維修工程,屋宇署會更積極主動審查業界表現,加強執法和檢控力度,嚴懲違規,包括全面審查強制驗樓計劃的驗樓和監工報告,加強實地審核、突擊巡查,詳情見附件二(II)(i)及(ii) 項。
 
重組屋宇署架構
 
  監管模式轉為更主動積極後,屋宇署須承擔大量執管工作。為應對挑戰,屋宇署會重組架構,全面提升執管能力。署方會慎重檢視人手調配及額外人手需求。
 
  重組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在部門頂層設立兩個處,各由一位副署長領導,分管新建樓宇和現存樓宇,確保部門內部有充分高層領導、合理分工和資源部署,督導新樓和現樓的規管工作。第二,改革現樓分組安排,由目前全港六組改為十組,採用「區長制」,由屋宇署首長級人員擔任,「區長」統領署內專業和技術人員成立十支分區專隊,緊貼區內現樓情況,全面負責區內現樓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執管工作,包括強制驗樓計劃的全流程監控、僭建物執管等。「區長」作為召集人會領導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房屋局、消防處及勞工處等人員,就區內強制驗樓計劃項目的工地巡查和處理投訴等,促進與協調部門間的溝通和協作,確保項目安全風險問題和投訴獲妥善處理。第三,設立「專責審計監察組」,負責內部審核部門工作和房屋局新成立的「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按授權進行的執法工作,直接向屋宇署署長匯報。第四,借調一名首長級人員予「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加強屋宇署和「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的溝通,協助「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人員有效履行獲授權職責。重組詳情見附件三。
  
徹底改革獨立審查組 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
 
  房屋局在十一月內會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以取代目前的獨立審查組,負責加強及聚焦規管所有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公共屋邨和資助出售屋苑及相關設施的現有樓宇及維修工程,並規管房委會正在興建的新公營房屋建築項目(包括出租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以及沒有分拆出售的現有公共屋邨的相關工程。
 
以維修工程項目為基礎
 
  在規管現有樓宇方面,「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會實行全新的監管制度,從現時由多個按不同職能範疇分工的規管小組(如強制驗樓小組、小型工程小組、地盤監察小組、現有樓宇小組等),分別根據各自職能負責其範疇的規管工作,改為以個別維修建築工程項目為基礎,宏觀統籌和綜合處理有關屋苑大型維修工程的監管,特別是涉及大型維修高風險工程,從而改善整體工程項目的有效統籌、溝通,以及風險管控。
 
設立項目專責團隊
 
  若個別公營房屋屋苑進行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大型維修工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總監會為該屋苑設立項目專責團隊,統籌處理有關工程的各項事宜。項目專隊會特別安排一位專責人員作為聯絡專員,主動聯繫業主立案法團,就維修事宜提供所需協助。
 
加強與屋宇署直接溝通
 
  為確保日後能準確並有效地按屋宇署署長授權執行《建築物條例》,如上文所述,屋宇署將於短期內調派一名首長級人員加入「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以進一步加強部門之間準確、直接及迅速的溝通。該名首長級人員會直接指導和參與現有樓宇的日常規管工作、向「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人員提供屋宇署及《建築物條例》的專業意見,並協助制定工作指引及監察機制,協助持續培訓組內人員監管執法的警覺性和能力。
 
  發展局修訂《建築物條例》後,「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會積極全面落實經修訂的《建築物條例》,嚴格執行法例要求。管制組亦會全力配合屋宇署「專責審計監察組」的定期審核工作,確保規管有成效,以及部門之間的執法方式及標準一致。
 
持續進行改善措施
 
  新成立的「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將繼續推行獨立審查組早前就規管屋苑大型維修工程而實施的改善措施,包括對大型屋苑維修工程作針對性監管;增設常規突擊巡查;加強監察註冊檢驗人員和註冊承建商的工作;善用科技打擊造假;建立跨部門協調和資訊互通機制;以及嚴格執行屋宇署消防安全預防措施的規定等。
 
完

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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