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北部都會區(北都)已進入全面動工和企業導入階段。我們必須加快建設,並迅速應對企業的需要。發展北都是香港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戰略方向,國家「十五五」規劃亦明確支持加快北都建設,充分體現國家對北都發展的高度重視。政府近一年以來部署為北都發展引入專屬法例,務求透過簡化與工程審批有關的程序,加快北都工程建設,並且透過進一步精簡規劃和地政程序,以及便利跨境流動,促成企業落戶及助力產業營運。
《條例草案》將指明便利北都發展的六個政策範疇,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這六個範疇訂立附屬法例,制定落實細節。這個以主體法例訂明政策範疇,再由附屬法例規定具體執行安排的法律鋪排,讓政府可以因應北都的發展需要,因時制宜,在有需要時靈活調整落實細節。
《條例草案》將只適用於北都。因應需要,部分措施亦可以只適用於北都內的指定範圍。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劃定北都的範圍,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有權在兩個情況下提出修訂北都範圍,包括因應北區或元朗區的行政區界線作出改動,或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界線有所改動。
《條例草案》會為以下六個範疇的立法建議提供基礎。
第一是簡化城市規劃程序。我們建議的法律條文將容許申請人透過更簡單、更快捷的規劃程序,申請改變北都指定範圍內的土地用途或放寬發展參數或要求,將原本通常需要至少九個月的流程縮短至只需兩個月。這簡化程序與目前《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規劃申請程序相若。我們在法律條文會指明這套簡化程序不適用於保育地帶。對於政府表明將透過修訂圖則程序擬定新大綱圖的地區,在這新大綱圖制定之前,簡化程序亦不適用。另外,我們建議的規例會延長在北都內臨時用途的期限至七年。
第二是加快支付收地補償。為減少政府就仍未支付的收地補償所衍生的利息支出,以更好集中資源在北都實質發展,我們建議訂明如前土地業權人未能在三個月限期內接納暫支款項,有關暫支款項於限期屆滿後將不得再孳生利息。另外,如收回的土地屬祖堂地,我們建議訂明如相關祖堂的註冊司理職位並無空缺,政府即可向該註冊司理支付收地補償。這些關乎收地補償的建議將適用在《條例草案》相關條文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收回的北都土地。
第三是促進工程創新及提質。對於在現行《建築物條例》第42(1)條下提出變通或豁免《建築物條例》條文的申請,我們建議透過今次的條例草案及規例,訂明如有關申請是關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北都工程,只要建築事務監督認為能便利工程創新及提升建造品質等,就可視為符合目前法例第42(1)條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可考慮批出該項申請。
第四是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我們建議在維持現行噪音標準的同時,簡化有關地區或項目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及要求,務求做到以預設的聲量目標為本,並持續監察。這些地區或項目會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規例中指明,包括北都內以產業主導的新發展地區和主要運輸基建項目。
第五是便利及規管跨境要素流動。我們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就便利及規管跨境要素流動訂立規例,當中包括人員流動、貨物或其他物品(如生物樣本和機器設備)的移動,數據、資料或其他無形物,以及資金的傳送。其中,我們會先為與港深創新及科技園有關的人員跨境流動訂立附屬法例。
最後是為指定地區成立法定機構。我們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按需要訂立規例,為北都內的指明範圍和指明目的成立法定機構。
政府早前已進行了為期約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於今年三月和六月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社會普遍支持為加快北都發展訂立專屬法例。
我們亦已按早前承諾,在提交《條例草案》的同時一併提交首批五條附屬法例的草擬本供立法會預覽,目的是讓立法會透過預覽,更容易地了解主體法例的範疇,以及可以提早為日後正式審議有關附屬法例作出準備。不過我要強調,現階段始終是聚焦主體法例的審議。當通過《條例草案》後,我們才會正式將首批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
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爭取今年內獲得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