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臭氧層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政府今日(星期三)重申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已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該規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被發現刊登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的政府公告而非刊登附屬法例的法律公告,該公告亦因而沒有提交與當時的立法局。

  當局最近刊登第二次生效公告,並提交立法會。

  規劃環境地政局發言人說:「與立法會進行詳細討論後,我們接納他們認為第一次生效公告已屬有效的意見。」

  「由於第一次生效公告已屬有效,故此無需第二次生效公告,而它亦無任何法律效力。」

  發言人說,政府對所產生的任何混淆表示歉意,並將修訂法例的活頁版以反映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該條規例由本港自發引入,用以更有效地保護臭氧層;鑑於受管制製冷劑正逐步被淘汰,該規例亦可保存氟氯化碳存貨,供現存的空氣調節裝備使用。

  有關的行業大多數為工商業冷凝系統擁有人或經營者及修車房或廢車場東主,已充分認識到該規例所訂定的要求,並已採取步驟去符合這些要求。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將與有關行業密切聯絡,以確保他們完全符合該規例所訂定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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