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刊憲

  將現行與環境有關的十條條例作法律適應化修改的一條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旨在對有關的條例進行必要的詞句修訂,使與《基本法》或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得以適當修訂。

  政府發言人說:「所建議的修訂大多僅屬用語上更改。例如凡述及『總督』、『殖民地』及『官方』等字眼,均加以適當修訂。」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涵蓋的十條條例為:《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油污處理(土地使用及徵用)條例》(第247章)、《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發言人說:「草案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日起生效。」

  該草案將在本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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