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註冊的新建議

政府就建議的土地業權註冊制度諮詢有關團體,在解決他們關注的問題方面取得重大的進展。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主席楊汝萬教授今日(星期二)在當局向該會解釋修訂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建議後,發表以上聲明。

楊汝萬教授表示:「我們了解上一輪諮詢結果顯示擬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原則上獲支持,這制度具備由政府保證業權的肯定性,並在未來地產交易中簡化業權確立的過程。」

「政府已就建議制度的詳情作出新建議,預計會受專業團體及市民歡迎。」

至於現時土地註冊制度的轉換方面,政府建議在一個歷時十五年的過程內逐步將舊制改為新制,而不是藉法律的實施而進行午夜轉換。

楊汝萬教授說:「在這十五年內,首次轉讓註冊或自願申請的情形下,如能出示律師簽發的妥善業權證明書,業權會轉換為新制度下註冊的獲保證業權,所有新發展物業亦會在新業權註冊制度下獲得註冊。」

「十五年後,所有未轉換新制度的土地業權均視為在新業權註冊制度下註冊。」

如果物業轉讓屬於第三者的欺詐手段而取得的欺詐轉讓,有關人士可提出申請更正土地註冊紀錄,如法院相信不更正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便可運用權力下令更正。

在彌償方面,任何人士因在土地註冊紀錄冊的加入或遺漏某記項而蒙受損失,不論損失是由於被欺詐引致擁有權受影響,還是由於土地註冊處職員的錯誤/遺漏造成,政府建議該人士可獲得彌償。

當局亦考慮將每宗申索的上限由二千萬元提升至三千萬元,以保障一般物業擁有人。這項安排會涵蓋百分之九十九點七的物業交易。

政府收到申請後,亦會發出業權證明書。這是業權契據,有關人士在轉讓物業時,須出示和交出該等契據。

在刑事法律責任方面,政府建議如一名律師在核實註冊申請時意圖欺詐,才屬犯罪。但如在核實註冊申請時只是疏忽,便不構成刑事罪行。該名律師對其當事人所負的責任仍是兩者之間的事宜。

有關建議的新一輪諮詢工作將於九月至十一月進行,政府會徵詢受草案影響最大的專業團體的意見,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銀行公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等。

委員會亦知悉政府修復傾卸區及控制隨處傾倒廢物的最新進展。

楊汝萬教授說:「管制隨處傾卸廢物跨部門工作小組一直均妥善清理遭傾卸的廢物,並就有關違例傾卸及控制傾卸的財務安排作出快捷而有效的回應。」

有關政府部門自去年一月以來共清理了一百九十六個傾卸區,並正對另外七個傾卸區採取行動。

在其他部門的協助下,環境保護署於本年五月完成清理位於上白泥情況最差的傾卸區,搬去廢物達四萬立方米。

此外,正在調查中的傾卸區共九十五個,當局稍後即會採取適當的執法或清理行動。

他又說:「工作小組會繼續採取積極措施控制隨處傾卸廢物,包括延長公眾填土區及公眾躉船轉運站的開放時間,並指導農民如何處理動物屍體。」

「此外,又會加強處置拆建物料運載紀錄制度的立法工作,並傳達指引協助有關部門員工清理非法傾卸的化學廢料。」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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