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

  特區政府一直按照現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處理地契續期事宜。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和工業地契,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一般會獲續期50年,續期本身無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在評估地租時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政府預期由二○二五年起會有下一批這類地契陸續到期。

  《條例草案》會維持和沿用上述的土地政策,我們提出立法只改變地契續期的方式,即透過法例設立常設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的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政府與所有業權人以合約方式逐一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

  《條例草案》會適用於所有在法例生效當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至於特殊用途地契,即涵蓋公用事業、特殊工業、教育社福等用途地契,不屬《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其續期事宜將繼續按照既定機制,以合約形式逐個個案處理。

  《條例草案》的重點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地政總署署長會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於憲報刊登兩個告示,即「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以負面清單形式,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年期內到期的地契將會獲續期,除非地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內。為令此安排清晰明確,署長將會在每年最後一個工作天刊登這些告示,涵蓋六年後的曆年到期的地契。舉例說,署長會於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公告,宣告為二○三一年該年內到期的地契進行續期,除非個別地契被列於負面清單內。至於二○三○年或之前到期的地契,即通知期少於六年,署長會於法例生效當日刊登相關公告。又舉例說,如今次提出的《條例草案》獲立法會在未來數月內通過,我們希望明年年中左右生效,我們並會在生效當天一次過為這些少於六年內到期的地契進行續期。

(二)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條款,並按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無須為續期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地租的續期條款。我們亦會加入有關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除此以外,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均以原狀過渡。

(三)《條例草案》訂明,凡涉及駐特區領事機構和指明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它們在香港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必須繼續按照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的現有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地契才可續期。事實上,這些機構和組織在處理其房地產買賣和契約時,向來也需要按照外交部的要求,預先得到公署批准。有關安排並非特區政府新設立的要求,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事權,特區政府必須尊重。

  我們於今年五月諮詢了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其後也諮詢了相關專業團體及持份者,包括測量、銀行、法律、地產和商界等人士的意見,各方均歡迎立法建議。我們欣悉於《條例草案》公布後,各界包括專業團體、商會和政黨也紛紛再次表示大力支持,認同新的機制能確保有效率、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並為業主就地契的續期提供確定性,保障業權人利益之餘亦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對本港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至為重要。

  《條例草案》因應持份者的意見,把「續期公告」的刊登時間,由地契到期前三年,倍增至地契到期前六年,正面回應了持份者希望更早確定地契續期的意見,同時亦平衡了政府應按較接近地契到期時的情況考慮是否續期的基本立場。調整亦獲得持份者歡迎及支持。
  
  主席,地契和它們承載的土地物業是民生及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社會各界均期待《條例草案》能早日獲得通過,受惠於新續期機制帶來的利民便商效果。我懇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令新法例可盡早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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