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市區重建局的重建項目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若有關重建項目須要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便會以「發展計劃」的形式推行重建;若有關重建項目的發展符合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建局則會以「發展項目」的形式推行重建。市建局每年須擬備一份業務綱領草案,列明擬於未來五年實施的項目,以及一份周年業務計劃草案,呈交財政司司長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第563章生效以來,市建局刊憲公布開展的發展計劃及發展項目的數量分別為何;
 
(二)自第563章生效以來,財政司司長曾否拒絕或修改市建局呈交的業務綱領草案內建議實施的項目;若然,涉及項目數量及原因為何;
 
(三)鑑於根據第563章,以發展項目形式推行重建必須尋求發展局局長的授權進行,自第563章生效以來,發展局局長(及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和前規劃地政局局長)曾否拒絕授權進行或修改發展項目;若然,涉及項目數量及原因為何;
 
(四)鑑於根據第563章,市建局擬議推行的項目已須要事先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為何在落實發展項目時又須要按第563章尋求發展局局長(或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或前規劃地政局局長)的授權,以及有關授權程序的立法原意為何;
 
(五)有否檢視,現時市建局由刊憲公布發展項目或發展計劃至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完成收地的平均所需時間為何;當局有否考慮檢討第563章以精簡市建局推行重建發展的流程,從而加快市區重建步伐;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自新《市區重建策略》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定稿以來,每個市建局刊憲公布開展的發展計劃及發展項目的以下資料:(i)推行形式(即發展計劃或發展項目)、(ii)涉及樓宇的樓齡及數目、(iii)明顯失修樓宇的數目及比率、(iv)失修樓宇的數目及比率、(v)樓宇狀況為滿意的樓宇數目及比率、(vi)樓宇狀況為良好的樓宇數目及比率,以及(vii)涉及「三無大廈」的樓宇數目及比率(按項目編號及項目名稱以下表列出)?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i) (ii) (iii) (iv) (v) (vi) (vii)
                 

答覆:
 
主席:
   
  經徵詢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我現答覆如下:

(一)自《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條例》)於二○○一年生效以來,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市建局根據《條例》第25條開展的發展計劃有23個,根據《條例》第26條開展的發展項目則有32個。

(二)根據《條例》第21及22條,市建局須於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前至少三個月,將包括下個財政年度的五年期業務綱領草案,以及下個財政年度的業務計劃草案,呈交財政司司長(司長)批准,而司長根據《條例》可就兩份草案予以批准或不予以批准。兩份草案呈交司長前由市建局董事會通過。
  
  自《條例》生效以來,每年經考慮草案提出的重建項目、樓宇復修及其他工作後,司長一般信納市建局的工作方針均符合《條例》的宗旨及《市區重建策略》(註)的指引,並能讓市建局維持穩健和可持續的財政狀況,因此市建局過去呈交的草案均大體獲司長批准,過程中司長會按需要就個別環節給予意見並要求市建局作出調節。

(三)及(四)司長決定是否批准業務綱領和業務計劃時,主要從宏觀政策和財政層面作出策略考慮。然而落實個別重建項目會影響相關業主、租客、商鋪經營者和社區,因此《條例》訂明機制容許受影響人士可就發展計劃/發展項目提出反對。以「發展計劃」而言,受影響人士可就相關圖則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刊憲的兩個月內提出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會按《城市規劃條例》處理這些意見。就「發展項目」而言,受影響人士可就項目根據《條例》刊憲公布的兩個月內,向市建局提出反對。市建局需在其後呈交發展項目社會影響評估報告予發展局局長(局長)時,將反對書和市建局對反對書的評議一併呈交。局長在決定是否授權市建局進行有關項目時,須考慮上述反對書。此機制可確保局長能按個別發展項目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公眾意見、顧及公眾利益和受影響人士的權益,才決定是否授權市建局實施或修訂發展項目。

  自《條例》生效以來,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局長曾於二○一三年根據《條例》拒絕授權市建局進行一個發展項目。該發展項目為堅尼地城士美菲路12P號的工業樓宇重建項目(IB-1:CW)。有關工業樓宇的業主提出反對市建局進行該發展項目的理由,是他們具備自行重建的意願和資源。當時局長經審慎考慮該等反對書及由市建局呈交的評議後,決定拒絕授權市建局進行該發展項目。
  
(五)就上文第(一)項提及的55個發展計劃/發展項目,政府已就當中的43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完成收回私人土地,供市建局重新發展。就該43個計劃/項目而言,自市建局根據《條例》刊憲公布項目當天並隨即進行凍結人口調查起計,至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刊憲收回有關私人土地當日止(其間市建局須向城規會申請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如屬發展計劃)或向局長申請授權(如屬發展項目),並進行收購和安置等),平均需時約34個月。

  市建局在刊憲公布開展個別發展計劃/發展項目後,須進行一連串的法定程序。正如上文第(三)及第(四)項指出,受影響人士可於規定期限內對發展計劃/發展項目提出反對,而市建局須將接獲的反對書、其就反對書作出的評議,以及發展計劃/發展項目的社會影響評估報告一併提交予局長(如涉及發展項目)或城規會(如涉及發展計劃)考慮。隨後,市建局在進行收購工作時須與業主、租戶、商鋪經營者就賠償、搬遷及安置等問題進行磋商,原則是盡量透過協商的方式收購有關物業。如協商的方式最終未能全面收購業權,才會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有關的私人土地。

  儘管上述重建流程由於涉及收購業權等複雜程序而需時完成,但市建局會盡力壓縮時間,確保受影響人士得到適切賠償和支援,而項目亦能早日落實,讓資金盡早回籠以更好管理項目資金流。此外,市建局的重建項目亦能受惠於自今年九月相關法例生效後精簡了的法定發展程序,包括縮短的城規程序,以及容許一些法定程序例如收地和道路工程刊憲差不多同步進行,這些改動有助加快市建局的重建工作。因此,我們現階段認為無須修訂《條例》。
  
(六)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新的《市區重建策略》以來,直至二○二三年十月底,市建局根據《條例》刊憲公布開展的發展計劃或發展項目合共有37個,有關詳情載列於附件。

註:發展局局長根據《條例》第20條訂定。


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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