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優化工務工程項目的招標制度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瀚民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政府招標的部分工務工程項目屢次出現「割喉式入標」並低價中標的情況。有意見指出,低價中標影響工程的進度、質量及收益,而有關情況可能持續影響本港基建項目的整體進度和質量。雖然政府已推出若干優化招標制度的措施,包括調整「雙信封制度」中價格和質量的評分比重,但未能大幅減少低價中標所衍生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由政府直接招標及監督的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金額,以及其佔所有工務工程項目(包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公營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以及各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的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金額的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五年,由政府直接以雙信封制度招標的工務工程項目中,以最低價中標的工程項目數量和所涉開支金額,以及其佔整體工務工程項目的數量和開支金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是否知悉,獲政府資助的公營機構,有否採用雙信封制度為其工務工程項目招標;如有,該等工程項目中,以最低價中標的工程項目數量和所涉開支金額,以及其佔整體工務工程項目的數量和開支金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如沒有備存相關數據,原因為何;

(三)會否推出措施,以遏止割喉式入標的不良現象,包括就每項工務工程項目制訂最低估算價(或稱「流標價」),以篩選出一定數量的合資格投標者,然後再純以設計、質量及規格(撇除價格)等因素作為最終甄選的考量,並在所有投標者出價皆低於流標價的情況下收回項目及重新招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推出措施,以阻嚇經常因投標價過低而濫用補償申索機制的承建商,包括公布申索統計表及編製黑名單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最佳經濟效益」和「公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採購工務工程,並以清晰明確的指引及程序進行招標及評標。工務工程的評標分兩個部分,首先我們會評核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及表現,再考慮投標者提出的標價,最後計算標書的綜合評分。換言之,有關制度並非以「價低者得」為指導準則。視乎工程的性質,技術評分比重一般佔整體評分40%;而一些高度複雜的項目,技術評分比重會提升至50%。綜合評分最高的標書一般會被採納。然而,為防止投標者以不合理的低價搶標,我們設有機制,剔除一些獲得最高綜合評分,但被評為不合理低價的標書,有關標書不會被採納。

  上述評標方法既符合公共理財原則,亦有助我們選出有能力的承建商進行工程。事實上,香港的基建質量及水平長期躋身國際前列位置,反映我們的採購方法行之有效。

  就陸議員問題的四個部分,本局現回覆如下:

(一)過往五年(二○一八年至二○二二年),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註)的年度開支由約700億元逐步上升至約840億元,當中約85%的開支屬政府直接負責(即由政府招標及監督)的工務工程。

(二)過往五年,政府透過上述以技術考慮及標價作綜合評分的機制所批出的工務工程合約,按合約數量計算,每年平均約有60%的工程(約50項)由最低標價者中標;若以金額計算,則約有50%的工程(合共約380億元)由最低標價者中標。我們在審視每份獲得最高綜合評分的標書時,會仔細考慮其標價是否屬於合理水平,在確定標價屬合理水平後才會採納有關標書。此外,根據我們的紀錄,以最低標價中標的承建商,在施工階段的表現與非最低價中標者的表現沒有明顯差異。

  至於非政府機構受委託或受資助所進行的工程,相關機構會參考工務工程的模式,並因應其管理系統和人力資源制訂其評標方式,例如在處理部分大型工程時會採用類似工務工程的評標方法;而在處理較小型的工程時,則會以價格作評標準則。當中,具規模的非政府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等,其負責的公立醫院或鐵路工程,均會採用與工務工程相若的機制,即以技術考慮及標價作綜合評分揀選中標者,同時亦設有機制剔除不合理低價的標書。我們沒有備存非政府機構以最低價批出工程項目的有關資料。

(三) 在現行的工務工程評標機制下,我們已有清晰指引,以評估和剔除不合理低價標書,免除因工程價格不足而引致的違約及其他風險。在評估標價是否合理時,我們除了會考慮承建商有否提出一些具效益或創新的建造方案,還會審視以下幾個主要因素,包括:(1)與其他投標者的價格、工程合約的預算費用,以及同類別工程的最新價格進行比較;(2)就合約的主要工種的標價與市場價格進行比較;(3)標書中的資金流有否出現「前重後輕」的投標策略(即為合約中較早完成的工程部分,提高標價,以便早期已可以收取相當的費用)等。根據紀錄,過往五年,合共有14份獲得最高綜合評分的工務工程合約標書因被評為不合理低價而不獲採納。

  上述剔除不合理低價標書的做法,配合以技術考慮及標價作綜合評分的機制行之有效,有助我們揀選既有能力且標價合理的承建商進行工程,並符合「最佳經濟效益」原則,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至於議員所建議為每項工務工程合約先制訂「流標價」,以一刀切形式篩選合資格標書再進行評標,由於每項工程都有其獨特性,個別承建商或能提出一些更具效益或創新的建造方案,從而令其標價更具競爭力,但預訂「流標價」或會令這些具競爭力的標書在評標前被剔除。因此我們認為現行機制能更全面地審視標價的合理性、更為可取,亦有利業界可持續發展。

(四)我們另設相關機制,以評核工務工程承建商是否作出了不合理索償的個案。若出現不合理索償的情況,相關部門會把承建商的表現反映在其季度評核報告中,而相關紀錄會影響承建商日後於工務工程項目中標的機會。我們認為此機制具足夠阻嚇作用。根據過去經驗,工務工程合約出現不合理索償的情況並不普遍,而有關個案亦與承建商是否以最低價中標沒有直接關係。

註: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涵蓋的工程包括政府直接負責的工務工程、非政府機構(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受政府委託進行的工務工程,以及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如醫院管理局、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等)進行的工程。
 


2023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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